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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意见为规范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提高特困人员救助精准性、时效性,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救助供养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四)公开、公平、公正。二、救助供养范围具有我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
2、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L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4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收入总和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优抚对象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是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3、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具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L特困人员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不超过我区低保月保障标准24倍;2 .特困人员名下无大中型、小型汽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船舶等;3 .特困人员家庭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4,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S)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L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我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3 .无民事行为能力、
4、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我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4,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三、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并公布执行。(一)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L3倍。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二)照料护理标准。
5、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护理、半护理两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o四、救助供养主要内容L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按月足额打卡发放供养金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开支。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通过现金或者粮油、副食品等实物的方式予以保障。现金补助统一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开支。2,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
6、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4 .办理丧葬事宜。对特困人员免费提供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社区)或者其亲属办理。5,提供住房救助。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同时保证通风、采光、安全以及相对舒适的室内外居住环境。6.提供教育救助
7、。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五、救助供养办理程序(一)申请及受理。本人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村(社区)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
8、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社区)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三)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召开社会
9、救助联审联批会议,全面审核申请人家庭相关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整理归档相关材料,将调整人员名册上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同时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区民政部门于每月底前对全区新增特困人员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四)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10、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L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3 .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 .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条件;5 .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
11、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社区)或者其亲属。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查一次,做好证件年审。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管理,做到救助供养对象档案一户一档,规范完整。六、救助供养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组织社会救助专项检查,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信访渠道,发现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规办理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供养金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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