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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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十一号)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已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2日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2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满足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
2、理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就近便利的原则。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代办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健康体检、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家庭护理、安宁疗护等健康照护服务;(三)关爱探访、生活陪伴、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法律咨询
3、、识骗防骗教育等安全保障服务;(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老年人需要的其他服务。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体系,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养老支付保障体系,统筹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投入,统筹安排各类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职责。第五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
4、区域内居家老年人卫生健康与医疗保障工作,实施和推动医养康养结合。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司法行政、教育、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或者章程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服务需求和供给的对接,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了解和反馈老年人服务需求信息和服务资源信息,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志愿服务、文体娱乐等活动,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
5、务工作。第七条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实施行业标准与规范,组织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第八条本市建立养老服务专员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置养老服务专员,负责老年人信息登记、上门探访、服务引导、政策宣传、志愿服务等相关工作。第九条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健全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居家养老服务市场,满足不同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成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6、。支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创新体制机制,发展普惠型居家养老服务。对承担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在考核中充分体现功能类别、行业属性和社会贡献。第十条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同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实现互补共享。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纳入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第十一条镇(街道)应当至少配置一个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协调指导等综合服务功能,作为中心站点辐射周边村
7、(社区);村(社区)应当至少配置一个居家养老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膳食供应、护理保健、精神慰藉、辅具配置、上门探访等居家养老服务。相邻的若干村(社区)和海岛所在地的镇,经区民政部门同意可以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支持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闲置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公共用房等,依法建设或者改造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标识,用房配置标准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要求、产权归属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要求和
8、建设标准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应当在首期项目主体工程中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自然资源部门对涉及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住宅项目进行规划方案审查时,根据需要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无偿移交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接收、运营和管理情况向区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旧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居家
9、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标准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年内,通过新(改、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到位。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存量资源利用机制。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具体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通过城市更新或者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等方式增加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供给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服务场所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等,并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场所保留人工咨询、现金支付等服务方式。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适
10、老化改造的宣传,制定家庭适老化改造标准,鼓励老年人家庭对其住宅和生活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给予补贴。第十五条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居家养老服务供需状况,制定政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标准和责任主体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家养老服务供需状况,逐步增加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内容,扩大服务对象的范围。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实施统一互认的老年人能力与需求评估国家标准,统筹推动民政、卫生
11、健康、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相关评估的衔接互通、标准互认、结果共享。区民政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对象名单及其照护等级、服务标准。第十七条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整合养老服务信息资源,建立老年人信息数据库,推进养老服务与管理的智慧化应用,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将有关信息与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对接。公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开展业务对接、数据共享,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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