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越城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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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越城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越政发(2022)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优化网点布局,提升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均衡发展水平,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普惠学前教育的需求,特制定越城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2022年10月10日越城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
2、使用,优化网点布局,提升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均衡发展水平,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普惠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法规、标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浙教基(2020)143号)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越委(2021)1号)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越城区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
3、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第三条配套幼儿园建设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开发区管委会,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综合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和镇街,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存在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建而不交的问题的,住宅小区不得办理不动产权证。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按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将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在编制(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参考区教体局意见将幼儿园落实至具体地块;在老城区改造控规修编和住宅小区地块制定规划设计条件书时,结合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幼儿园配套建设要求。涉及幼儿园建设(配建)项目在控规评审、规划设计方案评审、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建设局等有关职能部门须通知区教体局参加。第五条配套幼儿园建设模式分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单独建设两种,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2个班。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住户1500户以上的,直
5、接采用小区配套建设模式。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应设置在高层或小高层建筑北侧,宜设置在出让地块的南部或东部,确保幼儿园建设用地规整、建成后采光充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出具的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明确地块内配套幼儿园的设计规模、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需在区教体局指导认可下,按不低于1200元/平方米装修及设施购置标准
6、移交,也可按幼儿园建筑面积向区教体局缴纳不低于1200元/平方米标准的幼儿园园舍建设资金(在办理竣工备案前,缴入越城区人民教育基金会或学校账户)后,实行毛坯房移交(毛坯房标准见附件1)。单独建设的幼儿园结合实际由开发区管委会,区教体局、镇(街道)单独选址建设或对原有幼儿园进行扩建。第六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将配套幼儿园项目用地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七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制订各类地块出让方案过程中必须以上位规划、规范,本办法确定的规划标准和教育部门的具体要求为依据,同步整体做好配套幼儿园的具体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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