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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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工业投资项目管理,保证企业用地符合审批要求投产运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推动入园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在普安县境内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贵州省特色工业园-普安县工业园区,具体包括青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东城区小微产业园区和白沙石
2、材产业园区;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园区内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或企业投资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工业生产厂房(单层、多层)、工业研发楼、办公楼、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等,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三条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原贝!:(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以效益为目标,注重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原则;(三)节约集约、提升园区整体价值创造能力的原则;(四)以规划为基础,分别、分期、分层管理的原则;(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的原则;(六)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七)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生态保护责任不可替代的原则。第四条园区企业(项目)准入条件:以实现园
3、区环境损害最小化、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促进园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入驻园区企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产业规划布局、规划约束标准;(二)入园企业(项目)必须在普安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注册公司类型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三)自建厂房入园企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300万元以上,亩均工业产值2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3万元以上,亩均提供就业岗位10人以上。租赁标准厂房入园企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200万元以上,亩均工业产值15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3万元以上,亩均提供就业岗位10人以上。投资强度及亩均产值指标:由企业提供佐
4、证资料,以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县工科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投资促进中心及涉及的相关单位共同进行书面认定为准;税收指标:由企业提供佐证资料,以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投资促进中心等单位进行书面认定为准;就业岗位指标:由企业提供印证资料,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投资促进中心等单位进行书面认定为准)。(四)入园企业(项目)必须与县工科局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园区管理单位签订入园协议,遵守园区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园区企业(项目)退出条件,缴纳各项应缴费用。(五)对于个别指标不符合本条第三款准入条件,但对地方贡献大、带动就业能力强、对完善产业链条具有重要意义的优质企业(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
5、究审核后也可纳入优先准入范畴。第五条企业(项目)准入程序:(一)项目洽谈。由县工科局、县投资促进中心、招商单位与投资方进行初步洽谈,了解项目基本情况、投资意向;(二)项目考察。由县工科局、县投资促进中心、招商单位及相关部门对投资人原有企业或同类项目企业实地进行考察;(三)项目联审。由分管工业的县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局、工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监局、税务局、水务局、发改局、供电局、州生态环境局普安分局等单位为成员,负责对项目进行评审,并作出是否允许入园决定;(四)招商引资协议。由县投资促进中心落实企业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五)合同签订。由县工科局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园区管理单位与入园
6、企业(项目)签订入园协议或厂房租赁合同。第三章准入机制第六条自建标准厂房入园企业(项目)的管理(一)入园企业(项目)应根据法定程序,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入园企业(项目)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个月内向县城规委提交规划设计方案;3个月内向园区管理单位提交项目施工设计图和施工进度计划,依法依规按照程序推动项目开工建设,并在约定建设期限内建成投产;(三)入园企业(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和标准厂房用途,确因企业发展需要调整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四)入园企业(项目)严格履行入园协议约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服从园区统一管理和相关部门的监管,依法依规生产;(五)入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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