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23〕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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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一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2日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扬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5日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
3、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扬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扬州市蜀冈一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成立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并
4、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各自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市、区)、功能区管委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房屋征收工作,同时明确其工作人员作为征收项目的负责人,并在房屋征收项目现场进行公示,接受被征收人的监督。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5、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房屋征收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监察。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实施房屋征收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实施时
6、间、补偿方式、补偿政策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及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签约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后10日内,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
7、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对拟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在2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条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以下资料:(一)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认可材料。(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认可材料
8、。(三)经征求公众意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五)征收补偿费用的存款证明或房屋征收部门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六)其它需提供的有关材料。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现场接待地点、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六条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
9、收范围内向被征收入公布。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上述行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上述事项函告具有行政管理权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函告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三章补偿与安置第十九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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