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常住建规〔2023〕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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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常住建规20233号)各辖(市)区住建局、金坛区城管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常州市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28日常州市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承接查验行为,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住宅物
2、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和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包括新建住宅物业的承接查验与物业服务企业更迭时住宅物业的承接查验。新建住宅物业的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住宅物业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更迭时的住宅物业承接查验(以下简称既有住宅物业的承接查验)是指在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更迭时,发生的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并负责建立住宅物业承接查验专家库。辖市(区)物业管理
3、行政主管部门和常州经开区建设局(以下统称物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备案管理。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及供水、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住宅物业承接查验的衔接工作。第四条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依法有序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进行。第五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第六条鼓励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从物业承接查验专家库抽取专家,协助进行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第三方机构或物业承接
4、查验专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第二章新建住宅物业的承接查验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第八条新建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等运行正常、完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三)房屋幢、户编号、公共标识等铭牌安装到位,已经有关部门确认;(四)其他应当移交的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已经准备就绪。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
5、应当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早开展承接查验工作,在物业服务用房核验时一并完成承接查验工作。分期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物业,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住宅物业进行分期承接查验;当期交付的住宅物业没有物业服务用房的,承接查验工作应当在该期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完成。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项目整体承接查验手续。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进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工作。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物业承接查验
6、费用的承担,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新建住宅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一)房屋买卖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第
7、十一条新建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应当查验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相关资料。(一)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以下内容:1 .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2 .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3 .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二)
8、相关资料包括以下内容:1 .物业规划批准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景观、绿化、水系、地下停车库、配套设施、地下管网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 .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使用培训等技术资料,包括消防设施合格证、电梯准用证、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安装、调试报告和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等资料;3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4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5 .业主购房合同备案范本、业主清册和物业清单;6 .临时管理规约;7 .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资料;8 .物业销售时
9、公布的物业管理方案与承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9 .物业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该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查验的内容,但建设单位应当将该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移交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三条新建住宅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书面通知物业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物业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二)组建物业承接查验小组。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分别抽调数名工程技术人员(包括土建与安装专
10、业)及管理人员组成物业承接查验小组,建设单位亦可指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设备供货厂家、工程监理单位参加,同时应当邀请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参加。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承接查验工作,也可以申请从住宅物业承接查验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协助开展承接查验工作。(三)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由物业承接查验小组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承接物业概况、参加承接查验的相关人员名单、查验内容、查验方法、查验工作流程和各种查验记录表单、检验设备和工具清单、承接查验的日期、进度安排等。(四)查验有关资料。新建住宅物业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
11、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物业承接查验小组依据物业承接查验移交资料清单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查验,未能全部移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十日,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除外。(五)现场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逐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查验,重点查验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影像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项目、查验时间、查验内容、存在问题、查验结论等。物业承接查验小组成员应当共同签字确认。(六)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现场查验发现
1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承接查验资料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记录,并约定处理办法、整改时限、复验时间并记录存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诺及时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七)确认现场查验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小组确认移交资料和现场查验的结果后,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和时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遗留问题,由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方案,并在签订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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