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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加快培育统一的数据交易市场,促进数据要素在更大范围内流通,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数据交易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数据交易遵循合规高效、公平自愿、安全可控、场内外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数据交易工作,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交易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数据交易工作,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数据交易依法合规意识,营
2、造有利于数据交易发展的良好环境。第五条县级以上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数据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数据交易管理具体工作。县级以上网信、发展改革、公安、金融、市场监管、安全、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流通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支持数据交易市场主体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设,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探索建立行业创新机制。第二章交易标的第七条数据交易标的包括数据产品、数据服务、数据工具等。数据交易标的应当真实可用、来源合法、权利清晰无争议,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章交易场所第八条数据交易场所指经自治区人民政
3、府依法批准设立,在名称中有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字样,以合规监管和交易服务为主要功能,从事数据交易,为交易各方提供集约高效数据流通基础设施的场所。数据交易场所应当突出数据交易基础服务功能,在开展公共数据交易时应当强化公共属性和公益定位。第九条数据交易场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下列环境和服务功能:(一)提供具备用户管理、交易管理、订单管理、合同管理、资金清分结算等功能的数据交易平台,搭建安全、可信、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二)提供数据交易标的登记、挂牌、促成交易、合同签订、资金清结算、基于区块链的交易凭证出具、交易信息披露、交易纠纷调解等与数据交易相关的服务;(三)组织数据资产金
4、融创新、数据经纪、人才培训服务,提供数据跨境流动服务。履行下列行政监管义务:(一)组织质量评估、安全审查、合规认证、资产评估等配套服务;(二)为公平交易提供保障,建立信息留存、报送、披露制度,及时披露交易行情、重大事项、风险提示等信息。第十条数据交易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二)未经数据交易主体授权、违背数据交易主体意愿、假借数据交易主体名义开展交易活动;(三)挪用数据交易主体交易资金;(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数据交易主体进行不必要的交易;(五)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数据交易主体的信息;(六)利用交易软
5、件进行后台操纵;(七)违规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交易主体进行注册登记;(八)其他违背数据交易主体真实意思表示或与数据交易主体利益相冲突的行为;(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自治区统筹建设集约高效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为数据交易场所内集中交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赖的流通环境。自治区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全区数据交易场所与其他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行业性数据交易场所、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互联互通。鼓励行业组织和相关市场主体,立足实际,建设完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第四章数据交易主体第十二条数据交易主体包括数据提供方、数据需求方、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数据提供方,指在数据交易中提供数据交易标
6、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数据需求方,指在数据交易中获取数据交易标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数据商,指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等服务的机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指提供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专业服务的机构。第十三条数据提供方应当提供数据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保证交易数据真实性、数据来源合法性、权利清晰无争议,并能够向数据需求方安全交付标的。数据需求方应当按照数据交易约定使用数据,并能够对交易标的进行安全保护,不得违背交易约定私自留存、转让数据或
7、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数据使用于超出约定使用范围的领域。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资格或其他许可条件,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知识、技能和职业操守,能够保证服务过程中交易标的安全。第五章交易行为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市场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行业组织和相关市场主体根据需要,可参照场内交易流程规范引导场外交易。第十五条场内交易流程包括数据交易主体注册、交易标的登记、交易磋商、价格确定、合同签订、交付结算、争议处理等环节。第十六条参与场内交易的主体,应当按照数据交易场所发布的相关指引申请注册。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完善数
8、据交易主体注册规则,审核数据交易主体相关信息,对通过审核的数据交易主体出具注册凭证。第十七条数据交易主体在交易场所申请交易标的登记时,鼓励其提供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数据合规评估报告。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完善数据交易标的登记规则,审核数据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对通过审核的数据交易标的出具登记凭证。第十八条参与场内交易的主体就交易标的内容、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交付质量、交付方式、交易金额、安全责任、保密条款等内容进行协商和约定。第十九条参与场内交易的主体可以选择协商定价、评估定价或使用交易场所提供的定价工具等方式形成交易价格,依法自主定价,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交易价格除外。自治区大数据
9、发展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数据交易价格评估导则,构建交易价格评估指标体系。第二十条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对场内数据交易主体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核与备份存证,确认合同约定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参与场内交易的主体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交付,并通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加强资金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执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数据交易主体发生争议时,可依法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畅
10、通场内数据交易主体争议处置渠道,公平、公正协调解决争议。第六章安全与监管第二十三条数据交易主体是交易行为的安全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第二十四条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数据交易场所对场内交易过程中获取的各方信息应当保密,未经相关主体授权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亦不得用于与交易无关的其他用途。数据交易场所应根据安全职责范围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数据安全事件应对能力。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或者出现数据安全风险明显加大等情况时,数据交易场所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可能受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
11、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数据交易场所还应当承担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发展改革、公安、金融、市场监管、安全、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数据交易协同监管机制及相关制度规则,重点对数据交易场所、数据交易主体、交易标的等进行监管。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数据交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规范数据交易主体信用监管,促进数据交易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交易信用水平,增强交易诚信意识。第二十七条数据交易场所发现场内交易有违反市场监管、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行为时,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保存有关记录,配合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和调查取证。数据交易场所为交易过程保存的交易信息可作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执法的重要参考。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厉打击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黑市交易,取缔数据流通非法产业,维护数据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数据交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管执法活动时,数据交易场所、数据交易主体等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支撑。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件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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