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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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05年10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8月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自治区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储备粮,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从事和参与自治区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对自治区储备粮实行直接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自治区储备粮管理予以支持和协助。第五条应当严格自治区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自治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自治区储备粮的成本、费用。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自治区储备粮。第六条自治区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拟订自治区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第七条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自治区储备粮,对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
3、存实施监督检查。其所属的储备粮管理机构负责自治区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工作,并负责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第八条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参与自治区储备粮的有关管理,负责对自治区储备粮购、销、调、存、轮换各环节盈亏、补贴的处理,安排自治区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各项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自治区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落实好管理费用、贷款利息及价差亏损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安排自治区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自治区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
4、毁自治区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自治区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第二章自治区储备粮的计划第十一条自治区储备粮储存规模总量方案由自治区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自治区储备粮的储存品种、布局以及收购、销售计划,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共同下达,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十三条自治区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自治区储备粮储存总量的30沆具体轮换计划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提出,报自治区粮食行政
5、管理、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批准。第十四条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将自治区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按规定报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第三章自治区储备粮的储存第十五条自治区储备粮以自治区直属粮食储备库储存为主,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代储。第十六条代储自治区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达到自治区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自治区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
6、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且无严重违法经营的记录;(六)达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规定的信用等级并自觉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管理。第十七条申请代储自治区储备粮的企业,应当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代储资格。自治区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八条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商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从取得代储自治区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代储企业,并与代储企业签订合同。第十九条自治区直属粮食储备库和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储存自治区储备粮,
7、必须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自治区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对自治区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对自治区储备粮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数量;(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陈化、霉变;(五)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六)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自治区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8、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治区储备粮的轮换。自治区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以自治区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自治区储备粮及所占用的贷款本息,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置和承担Q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储备粮的储备成本、费用、物价指数等因素核定拨补;其贷款利息补贴按自治区储备粮实物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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