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和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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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和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政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和西安市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23日西安市政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务电子印章管理,确保政务电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使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了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全国一体化
2、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政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务电子印章,是指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文档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的图形化数据。政务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务电子印章包括电子数据表现形式的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其中:电子公章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合同
3、、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电子个人名章是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或者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政务服务、证照文件发布、监管执法等政务活动中所涉及的政务电子印章。第五条政务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务电子印章的规格、样式等图形化特征与实物印章印模保持一致。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政务电子印章按照申请、制作、备案、使用、注销和变更等流程进行全过程管理。第七条市大数据局是全市政务电子印章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政务电子印章的制作、发放和数据管理。各区县(开发区)政务电子印章工作主管部门由
4、本级政府(管委会)指定,并报市政务电子印章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政务电子印章的制发部门与国务院关T-IKl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45号)文件要求的印章制发部门保持一致。第九条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建电子印章系统,已建成的电子印章系统应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能力且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数字证书互信互认平台,在此基础上与市电子印章系统对接,实现互认互信。第十条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申请单位应依法依规使用政务电子印章,并加强
5、政务电子印章使用的全过程管理。第十一条政务电子印章的注销、变更由政务电子印章的申请单位发起,政务电子印章的变更,按照先注销再申请的流程实施。第十二条市公安局负责政务电子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市委机要和保密局负责政务电子印章密码的使用监督管理。第三章申请与制作第十三条政务电子印章由市大数据局统一制作,并与省政务电子印章系统、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共享。第十四条政务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政务电子印章有效期与所绑定数字证书有效期应当保持一致。第十五条申请政务电子印章,应提供单位或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第十六条申请政务电子印章的单
6、位应按照实体印章相关管理规定刻制实物印章后再申请制作。第十七条申请单位申请制作政务电子印章时应提供印模信息,且提供的印模图形化特征,要与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模信息(包含实物印章图像)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第十八条申请单位应对政务电子印章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未通过申请的,政务电子印章制作单位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原因。第十九条各单位的法定名称政务电子印章最多只能申请制作一枚,同一业务专用章根据印模信息不同可申请制作多枚。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的政务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应向本级政务电子印章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政务电子印章使用单位应加强政务电
7、子印章的管理,建立健全政务电子印章管理制度,明确政务电子印章的保管人和使用审批流程,并做好用章使用记录。政务电子印章的使用权限和使用审批流程应与实物印章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第二十二条全市各级政府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积极推广使用政务电子印章。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开展政务服务活动时,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不得拒绝业务对象使用政务电子印章。第二十四条加盖政务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过打印或者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视同复印件。第二十五条政务电子印章持有人或保管人应妥善保管政务电子印章,不得泄露政务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并定期进行
8、修改。第二十六条当实体印章发生变更、损坏、不再使用、个人姓名变更、政务电子印章相关密钥泄露、其存储设备损坏、被盗或遗失等情况时,应向印章制作单位申请注销政务电子印章并申请重新制作。第二十七条加盖政务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应当按照电子档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第二十八条政务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应在使用期限到达前三个月内进行更新。第二十九条因使用或管理不当导致政务电子印章丢失、篡改等后果的,由使用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第五章安全保障第三十条政务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使用等,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印章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第三十
9、一条市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当满足国家电子印章技术标准要求,使用的密码技术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并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第三十二条政务电子印章应与数字证书及其密钥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印章服务器、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第三十三条政务电子印章制作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政务电子印章信息安全,并对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三十四条市电子印章系统应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机
10、制,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符合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以上要求。第三十五条使用政务电子印章的业务系统应建立完善的身份认证和日志功能,对用章事由、审批人、用章人等信息进行详细完整的记录。第三十六条使用政务电子印章的业务系统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安部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要求开展等保定级、备案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要求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第三十七条政务电子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严禁买卖、出租、出借印章。对违反规定使用政务电子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保管人、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使用人员自身原因导致政务电子印章密钥丢失,并造成损失的,按照
11、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三十八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政务电子印章或伪造、变造、冒用、盗用政务电子印章的,应依法予以处罚;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发生政务电子印章被盗用、冒用等安全事件的,应及时申请停用问题印章,并向印章制作部门报告,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西安市大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安市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规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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