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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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诸政办发(2022)46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诸暨市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4日诸暨市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V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诸暨市行政区域内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主要包括:(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发现地;(四)其他应认定登记和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二、认定程序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批准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一)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对新发现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认定。(二)公
3、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认定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相关规定提供身份信息、申报认定对象产权信息、基本信息等材料。市文物行政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三)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四)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经文物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做出书面决定;涉及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应事先征得文物所有人同意。涉及公共
4、利益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认定事项,可根据需要采取书面调查、实地走访、座谈会、听证会、网络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做出决定。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已认定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登记公布。登记信息应包括文物名称、构成、类型、年代、地址、范围、所有人和使用人、保存状况、使用情况以及文物简介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市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三、保护管理措施(一)市文物行政部门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的规定,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空间信息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
5、划“一张图”,并商定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措施。(二)市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订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时,须将文物保护纳入相关规划。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定规划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三)严格实行文物调查先行。在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宅基地改革集中成片开发等城乡建设项目实施前,市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须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市
6、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专项文物调查,对项目涉及区域内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提出保护意见,对调查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认定为文物的,应及时认定为文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入库储备、出让前,应就相关地块范围内的文物保护事项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经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要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依法组织并配合文物部门完成文物调查、考古勘探、发掘工作。并根据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文物保护有关审查意见,在土地出让中予以落实。(四)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优先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应依法做好相应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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