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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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升我县城区夜景灯光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美化城区夜景,改善城区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区夜景灯光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夜景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等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县城区各重点项目、开发项目与中山路、华林路、玉峰路、中兴大道、丹诏大道、连站大道、新国道城关段等道路要按规划要求配备夜景灯光。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
2、中心)在房建项目出具用地规划技术指标和土地招拍挂公告时,要明确夜景工程建设内容,相关建设在前期设计中需将夜景工程一并纳入设计,形成具体建设方案后在规划联审中一并报批,经县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中心)、城管局(夜景办)联合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和投资由各建设单位负责,夜景工程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经县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中心)、城管局(夜景办)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条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按要求需建设夜景工程却尚未建设的业主单位,要逐步加以完善,及时设计出具体夜景建设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中心)、城管局(夜景办)联合审批后进行施工建设,并经县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中心)、城管
3、局(夜景办)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第五条夜景工程的建设应充分考虑节能,采用节能光源(如:半导体照明及太阳能等)。为确保夜景工程质量,防止以次充好,应从质量、保修服务、技术、造价等多方面考虑,依法严格筛选施工建设单位。第六条公建项目及房地产项目夜景由县城管局(夜景办)负责维护;娱乐、餐饮业夜景由项目业主自行维护;县城管局(夜景办)要做好夜景运行的日常监管工作。第七条夜景项目建成后,并入县城管局(夜景办)夜景监控系统。开、关灯由县城管局(夜景办)根据县政府办通知进行统一控制。第八条夜景灯光亮灯时间: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为晚上7:3011:00;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晚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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