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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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韶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5日表决通过的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2日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10月25日韶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A-Jte.、I/-第一早认定第三章保护第四章利用第
2、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规范红色资源利用,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传承红色基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认定、保护、利用适用本条例。已经被核定的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资源,法律法规对其保护利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一)重要机构、
3、会议、事件、战役、战斗有关的旧址遗址;(二)重要人物和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遗物、墓地;(三)烈士陵园、骨灰堂、英名墙和纪念堂馆、碑亭、塔祠、塑像、广场等设施;(四)重要著作、手稿、电文、报刊、录音、影像、文件、宣传品等文献资料;(五)其他需要保护的红色资源。第四条红色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重大问题:(一)组织研究红色资源规划有关事宜;(二)研究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政策调整;(三)研究红色资源保护资金的筹集使用事项;(四)跨区域红色资源保护的协调处理;(五)其他需要协
4、调的事项。第六条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监督指导;负责本条例所指的旧址遗址和已被核定为文物的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陵园、骨灰堂、英名墙和纪念堂馆、碑亭、塔祠、塑像、广场等设施的保护利用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故居(旧居),重要机构、会议、事件、人物的历史建筑(构筑物)等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市、县(市、区)党史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历史活动的重要文献资料和其他需要保护的红色资源文献资料的发掘、收集、整理、研究等工作。市、县(市、区)档案
5、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著作、手稿、电文、报刊、影像、文件、宣传品等红色资源文献资料的馆藏和保护利用工作。市、县(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工信、民族宗教、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毁、侵占或者非法利用红色资源的行为予以劝阻、投诉、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技术支持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红色资源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
6、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的宣传。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第二章认定第十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党史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全市红色资源分类分级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经国家、省认定批准的红色资源,应当按照红色资源分类分级标准向社会公布名录。第十二条县(市
7、、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党史地方志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资源进行调查,提出列入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的建议名单,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的建议名单应当征求红色资源所有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红色资源所在地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资源,并按下列程序进行认定:(一)红色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党史地方志工作机构核查后拟定列入红色资
8、源保护名录的建议名单;(二)列入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的建议名单应当征求红色资源所有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三)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的建议名单,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列入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所有人、使用人和利害关系人。第三章保护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红色资源保护规划,并与国土空间、文物保护、历史建筑保护、乡村振兴、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第十六条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应当载明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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