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个人消费者的维权立法思考分析研究 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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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电子商务个人消费者的维权立法思考目录摘要2关键词.2绪论2(一)相关概念的界定2(二)研究的意义与价值.2(三)研究的手段2一、我国电子商务个人消费者保护的存在的问题及成因3(一)存在的问题31 .个人信息立法体系不完善32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不健全43 .惩罚性赔偿不到位4(二)成因分析4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与时代脱节53 .电子商务法对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54.电子商务领域较为复杂.5二、国外电子商务个人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经验5(一)意大利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典5(二)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5(三)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5三、对我国电子商务个人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建议5(一)完善消费者
2、个人信息立法体系6(二)扩大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6(三)全面规定经营者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体系7结论7参考文献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的快速发展,人们渐渐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信息化时代让地球变成了一个“地球村”,在这里,我们可以与其他国家的人无障碍交流,拉近了世界各地人们的距离,同时也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某些电商平台开始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掌上银行、支付宝、微信支付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网上购物方便了大众的同时,有一些不法分子和不法商贩寻找法律空子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贩卖出去或假借消费者的信息做不法勾当。并且,在相关的立法建设上还不够完善。根
3、据以上情况和借鉴国外的有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经验提出相关的改进措施,以完善电子商务个人消费者关于维权立法的内容。【关键词】:互联网;电子商务;惩罚性赔偿;立法监督;消费者;维护权益Abstract: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economyandtheInternet,peoplegraduallyenteredtheinformationage,informationagemakestheearthintoaglobalvillage,herewecancommunicatewithpeopleinothercountriesbarrier-free,pullcloset
4、hedistancepeoplearoundtheworld,butalsobringtoourlifeconvenient,somee-commerceplatformshasbecomeonlynecessitiesofpeopleslife,handheldbank,alipamicroIettertopaytomakeourlivesbecomemoreconvenient.Butatthesametime,therearealsosomeproblems.WhileshoppingontheInternetisconvenientforthepublic,therearesomela
5、wbreakersandillegaltraderslookingforlegalloopholestoselloutconsumerspersonalinformationordoillegalbusinessunderthepretextofconsumersinformation.Secondly,relevantlegislationconstructionisnotperfect.Accordingtotheabovesituationanddrawinglessonsfromforeignexperienceone-commerce,thispaperputsforwardrele
6、vantimprovementmeasures,toImprovetheContentsoftheLegislationontheProtectionofRightsofIndividualConsumersinElectronicCommerce.Keyword:internet;ElectronicCommerce:punitivedamages:supervisionoflegislation;consumers:Safeguardingrightsandinterests随着1968年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建立的一个名为ARPANET的计算机网,互联网开始兴起。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原有
7、的人际交往模式,让全世界各地的人都可以无障碍交流,各种网络社交和网络购物也渐渐走入人们的生活当中,被人们所接纳,但也因此会出现诈骗、犯罪等事情的发生。例如,有家叫“荣丰的投资公司,在平台上以购买大量邮票成为“庄家,随后这家投资公司投入大量的资金金开始哄抬邮票票价,持续炒高,之后在诱骗散户进场,并通过一些优惠、交谈等博取这些客户信任,再为其介绍“老师进行投资,轮上一轮就可以赚到钱了。该案涉案金额高达7000余万元,受害人遍布全国各地。这就是一起比较大的电子商务诈骗,让人们享受互联网带来的方便之余,自身也受到了威胁。绪论(一)相关概念的界定1.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指一个人特定的信息的总和,包括姓名、
8、性别、家庭成员、财产情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2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不健全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是指消费者通过网购购买的除法律规定的不能退货的其他商品都可在七天内都可以无理由退货。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是有相关规定的,既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3 .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用来对双方中有不法行为的一方处以严重赔偿的惩罚方式,是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严厉性的惩罚。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中正式通过,于1994年正式实施。(二)研究的意义与价值电子商务可谓是近
9、年来最炙手可热的创新模式,它是“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典范,它的出现为我国消费改革和创新提供了可能。它使得人们的电子商务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电子商务越来越成为大众消费的首选方式。但是目前电子商务市场内事故频发,比如许多非法者以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信贷以及大数据投资等名义,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非法集资,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影响我国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也加大了消费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动摇社会的稳定,使的电子商务模式发展受阻,现如今,大众都依赖互联网,支付宝、微信支付、淘宝、天猫甚至是网上商铺和网上公司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冲击,会让大众不在相信这些网上平台,使用频率变少,可能会造成电子商务各种平
10、台销声匿迹,造成很多人面临失业,电子商务也备受打击,消费者觉得不安全减少消费次数、自身存在的不安全性等问题给电子商务沉重的打击,同时也让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受到威胁,商家的利益收到挑战。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利保隙已经成为人们最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然而我国对于电子商务消费者权利的立法保障的探究还不甚成熟,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因此我通过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为政府部门加强该领域消费者保护工作和平台合法经营提供参考,从而保证电子商务市场稳健、规范、又好又快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三)研究的手
11、段本文采用大量的文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来发现我国电子商务消费的不完善和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与意大利、美国和韩国的比较分析与借鉴对我国完善电子商务消费提出一些建议。一、我国电子商务个人消费者保护的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存在的问题1 .个人信息立法体系不完善个人信息是指一个人特定的信息的总和,包括姓名、性别、家庭成员、财产情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首先,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购、掌上银行、微信支付、支付宝等越来越受到大众认可,但各类黑客软件、不发分子和不法商贩对个人信息的侵犯以及大众对自己信息保护不强,以至于大众注册相关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泄露等事件层出不穷,给
12、当事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和后果。同时也触犯了法律。其次,我国现有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是不够完善,虽然我国的立法已经延伸当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大到国家安全,小到柴米油盐都有所涉及,但随着经济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有些不法分子或不法商家寻找法律空子,以此获取大众的个人信息来谋取暴利。我国现有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完善这一方面还不够完善,没有系统的立法体系,只是散布在各部法律之中,这种模式并不有利于民众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民众的个人信息是民众的隐私,也是法制社会的重要保证,没有系统的立法体系去保护个人的信息,个人信息被盗用,会让很多不发分子利用其他人的个人信息去做犯罪违法的事,在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之后,也无法
13、找到真的犯罪嫌疑人或不法分子,让不法分子逃之夭夭,对社会造成隐藏的危险。2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不健全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是指消费者通过网购购买的除法律规定的不能退货的其他商品都可在七天内都可以无理由退货。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是有相关规定的,既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在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出现矛盾时帮助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在拿到商品后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但只是界定了消费者对权利的使用,却对权利的使用没有加以规范,如购买商品后随意损坏、七天内随意退货等行为的发生,类似此类行为或事件如果一旦获得赔偿,就会引起一些人会模仿
14、,以至于类似此类行为的增多会给社会、市场、商家和其他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也会加大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交通运输的压力。无理由退货的不完善让很多人钻空子,利用各种空子做只有利于自己的事,而损害到他人利益以及浪费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2016年施某七天无理由退货将所买的同一款苹果手机购买七次之后退货七次,商家不给施某退货,被施某向有关部门反应,但因为施某的做法违反了了信用条款,所以最终驳回。其于2016年5月27日在某电商企业网购了一部苹果手机,七日内申请无理由换新,但电商只同意退货、不同意换新。他认为,该电商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这就是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弊端所在,顾客可以任意利用这项
15、权利,对所购买的商品反复购买和退回损害商家利益和浪费社会资源。以上述例子,我们可以看出电子商务虽然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同时个人信息的泄露、惩罚机制不合理、无理由退货不完善等问题的存在,也让电子商务变得不让大众所信任,有走下坡路的危险,因此需要全方位的进行改善。3 .惩罚性赔偿不到位惩罚性赔偿是指用来对双方中有不法行为的一方处以严重赔偿的惩罚方式,是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严厉性的惩罚。惩罚性赔偿是起源于英美法律体系中的种对经营者侵权的惩罚方式,最初在1993年的时候,国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才渐渐引入我国法律当中。也正是如此,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并未引起相关部
16、门和人民大众的重视,发展的十分缓慢。在1999年之后,惩罚性赔偿不仅得到了大的改善,惩罚性赔偿在消费中初次得到很好的成效之后,有人提出也应将著作权、婚姻、环境保护等都应加入到惩罚性赔偿中,但这些提出只是放在了考察阶段,并未真正开始实施。原因有二:第一,惩罚性赔偿引入我国时间较短,还未形成体系:第二,如果将所有内容都加入惩罚性赔偿当中,工作量巨大且耗资巨大。其次,关于经营者侵权的规定并不完善,侵权的界定不是很清楚。经营者侵权案件也屡见不鲜,主要由于侵权界定不清楚让经营者可以通过一些漏洞逃脱法律的制裁,这势必会对被侵权的消费者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危害,也会给其他消费者带来不安全因素,是消费者不敢相信
17、经营者,导致市场、社会的混乱。所以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还未做到全面覆盖,尚有许多问题等待解决。惩罚赔偿金不到位,对商家知识产权、商品的产权等各方面的侵犯无法做到合理的赔偿,所以会出现很多的情况例如无法保护隐私、纠纷、假合同、知识产权、商品专利权等无法等到解决。惩罚赔偿金是电子商务领域经常出现的调节方法,惩罚赔偿金的程度、对象、方式和是否到位都会影响到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和权益的保护。(二)成因分析1 .立法监督不完善立法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行政实行的监督。是对立法过程和立法结果的一种监督。立法监督不完善的具体内容。(I)立法监督机构的缺少。立法监督机构为保障监督合法和正确,应设立独立的立法机构,但
18、我国先阶段并没有着重设立专门的、独立的立法监督机构,我国的立法监督主要依靠的形式是国家立法机关为监督主体,国家行政机关为辅助。缺少了专门的立法监督机构会导致各个部门推脱的现象发生,没有办法得到实际效果。(2)具体内容没有进行规定。立法监督实质上是为了更有效的对其他部门进行监督,使整体在各机关单位、市场、社会等有效的防止犯罪事件的发生,但由于并没有对具体的监督内容是否适当有明文规定,既立法监督该以怎样的方式、监督过程的规范和监督结果的适当都没有相关的规定或解释,导致立法监督并没有很好的起到防止犯罪事件发生的作用。(3)与地方法规没有协调好。立法监督是国家立法机关的监督,地方法律法规根据其主要内容
19、与自己地方特色协调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立法机关处于主导地位,但在与地方法规协调方面做得不够好,很多地方法规与其有些许偏差,或者与当地水平不一致,也就造成了进行立法监督的时候会出现分歧,加大工作难度和时间成本、资金成本、人力成本等的投入,无形间加大了立法监督的难度和广度,立法监督难以取得良好的成效。(4)立法监督的程序不够完善。第一,我国在立法监督方面的有关条令或明文规定太少,只有一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中有过提及,也会造成在立法监督的过程中缺少参考资料。第二,该如何进行立法监督、立法监督有哪些具体方式或过程都未有相关规定。第三,立法监督的过程不简便,通常会出现有关部门相互推诿、分工不明确的情况
20、发生,这三种情况就会导致在立法监督的过程中会出现“被搁置”的情况的出现。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与时代脱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中正式通过,于1994年正式实施。但随着欺骗、混淆视听等手段的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完善、更新方面与时代有脱节的现象的发生。(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强制消费方面较薄弱。有关法律规定商家不得对消费者强买强卖,但近几年出现了许多强制消费的案例。许多商家与消费者玩“文字游戏,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消费者在结束之后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骅或被强制消费了,其主要原因是个别商家通过几年的阅读与尝试发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1、中的法律空白,以此来获得暴利。同时也反映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和进行完善。(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内容不全面。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也有许多不法分子用养精明的手段从消费者中获得暴利,如:有些网购平台会在提价之后降价,来误导消费者购买,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以至于难以解决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的矛盾,甚至出现恶性事件的发生,让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任关系瞬间瓦解。这也反映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完全与时代接轨。(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待改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与消费者产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有相关的规定。但由于没有考虑到立法监督的不完善引起的相互推脱、
22、搁置放置、不许处理等情况的产生,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有待解决的争议问题未及时解决。其次,大部分需要解决的争议与在互联网上的消费有关,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有关互联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规定较少,造成有些争议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的情况出现。(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解决高技术诈骗。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诈骗技术和诈骗手段也变得难以招架,一些高技术诈骗可以不留下蛛丝马迹,在诱骗消费者之后就消失的“无影无踪”,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能对现有的、能发现的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协调,从而保护消费者得合法权益,但对于高技术诈骗案无计可施,只能等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时对其进行处罚,而很难做到从一开始就切断其发展。3 .电子
23、商务法对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1)商品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消费者可以通过直接与经营者进行接触,就商品的价格、质量运输方式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协商,因此在传统的商务活动中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准确性和可靠性高。但是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无法实现面对面的交谈,消费者所了解的商品的全部只能来源于经营者的自我宣传。部分经营者为追求利益,以次充好,提供的信息也不完整,过分夸大产品本身和产品性能,商品的可靠性无法得到保障,从而大大加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危机。(2)经营者的身份不明确不真实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消费者对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具体地址等信息是一无所知的,即使电商平台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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