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代理协议(3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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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代理协议(30篇)运输代理协议(精选30篇)运输代理协议篇1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货物运输代理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代理事项1、甲方委托乙方为货运代理人,进行货物运输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为甲方代理人,办理有关代理事项。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内容,向乙方签发委托书,以便乙方完成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项详见货物运输代理授权委托书第二条甲方责任1、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或运到日期)前一日向乙方提供有关运输的资料与要求(包括发运地点、到货地点、货物品名、数量、
2、性质、是否办理保价(险)、收货人全称、联系电话、传真等真实资料),并盖章确认。2、于每批货物发运前日,将需要运输的货物完整地交付给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办理交接验收。3、已包装或因其他原因不易清点的货物内容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4、已交付给乙方的资料或货物确需变更时应提前一日书面通知乙方。5、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支付给乙方。第三条乙方责任1、根据甲方的要求与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完成代理事项。2、及时向甲方报告运输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代理行为完成后,应将有关单据证明交付甲方。3、对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文件应予以保密。第四条代理费用及结算方法1、本协议履行
3、期间,甲方同意以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的形式给付乙方。每运输代理吨货物,甲方给付乙方元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的计算按车辆(船)标重为结算依据;2、为便于清算,双方同意一日清算一次,结算方式为3、需由乙方代结算各种运杂费用的,由甲方按代理量预付乙方所需费用,并于运输前日汇入乙方银行帐户(需由乙方代垫各种费用的,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并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垫付运杂费协议书后,方可垫付)。4、费用结算后,乙方将有关票据、单证完整、及时交付甲方。第五条违约责任1、在协议期内甲方给乙方的文件资料、货物有误或需要包装的.货物因包装缺陷产生破损,或未将货物送到指定
4、地点,而由此使乙方在代理行为中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责任。2、乙方未按协议要求运输也承担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3、由于乙方原因使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属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乙方应承担责任。4、由于不可抗力或时,双方协商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第六条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可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J选择):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法院诉讼。第七条其他事项1、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备忘录。经双力签的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协议
5、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协商解决。3、本协议有效时间年月日起至年月一日止。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地址:编码: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地址:编码:鉴证机关:(盖章)鉴证时间:年月日鉴证员:(签字盖章)年月0运输代理协议篇2协议编号:委托人:受托人:公司与为促进运输及对外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有关海运、空运、海运联运出口订舱、报关、运输、财务方面,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12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授权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电话:电话:传真:
6、传真:地址:地址:运输代理协议篇3甲方:地址:电话:传真:财务电话:乙方:地址:电话:传真:财务电话: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有关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始发的国际海运货物国际运输业务及进出口报关等相关业务。第二条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向乙方订舱,订舱单上必须注明货物的重量、体积、目的港、出运日期及经双方确认的费用,并且加盖公司公章/业务专用章。(二)甲方应负责提供准确无误、真实的所运货物相符的加盖公司印章的委托书(包括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出运日期、货物品名、要求
7、航班等要素);委托书的效力将优于本协议;甲方还应根据所运货物的贸易性质,提供真实、合法、有效、齐全的出口报关文件并及时将其交送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出口报关。(三)甲方每次应按照规定的货物交送方式、时间、地点将货物交给乙方。对于化工产品及其他特殊货物,根据国际货物的运输要求,甲方在交送货物以前应向乙方明确相应货物化学性质及运输要求并提交相应的依据或材料。(四)在货物交接中发现货物破损、受潮、严重变形等乙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及时通知甲方。(五)甲方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货并因此给乙方造成相关损失,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甲方如果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如实提供所运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或违反货物运输相关
8、法规,致使乙方遭受处罚或造成运输工具损坏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六)甲方保证交运的货物不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及船舶公司规定不能接收的海运物品。具体事宜请参照船舶公司的有关条例。(七)甲方在货物出运过程如要求更改运单上显示的任何项目,需在船到达目的港前十小时前通知乙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成本费用。如货物在目的港已被提取,乙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八)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工作。若因甲方过失或延误,造成货物损失或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应尽职责,由甲方单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对此不予负责。(九)乙方有责任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运输、船期、出运,目的港事务等信息。(十
9、)乙方负责代甲方办理货物交运手续,包括订舱、制单、报关、报检、装板、装箱交接等整套手续,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要求订妥航班航次并及时通知甲方已订妥的航班航次信息及由运航班信息和运单号等;货物出运后,乙方应将有关证明文件等及时返还给甲方。(十一)从货物交给乙方到货物交给船公司的地面代理期间,如果由于船公司相关部门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失,应由船公司相关部门承担责任,乙方将协助甲方解决问题;若因乙方责任造成货物损失,乙方将根据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十二)货物交给船公司代理后,如果由于代理或者船公司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失,应由代理或船公司承担责任,乙方将协助甲方解决问题。(十三)在船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灭失或延误,乙
10、方将接受甲方的书面委托在规定期限内向船公司索赔。但甲方应首先按时支付乙方的运费及相关杂费用。(十四)收货人逾期提货或弃货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包括仓储费、提存费在内的全部费用。(十五)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失或违约,双方均可免除违约责任。并在不可抗力影响停止后在能力许可范围内继续履行未尽的义务。(十六)在办理国际货运业务中,双方必须遵守我国以及过境国(地区)、到达国(地区)政府的法令等有关规定。第三条运费及杂费标准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不定期提供有关运价、船期、出运、目的港事务等信息,并保证向甲方提供最优质的操作服务,并经常进行客户回访工作,努力解决甲方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
11、问题。针对每一票货物甲乙双方需要书面确认运价和杂费。第四条财务结算及违约责任(一)甲方必须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价格支付给乙方货物的运费及相关杂费。(二)乙方于货物上船后将账单传真甲方,甲方如有异议,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是同甲方已认可乙方开具的账单。(三)甲方应在收到账单5个工作日内结清当票发生的所有费用。(四)若甲方未能按照上述条款支付有关款项,乙方将每天按拖欠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收取滞纳金,同时乙方有权利停止办理甲方所委托的事项或留置甲方的,货物,直至甲方付清有关款项后才予以恢复,由此所产生的仓储/保管费、货物的风险及相应的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五)甲方最迟应在自上述约定的付款
12、之日起二十五天内履行债务,甲方逾期不履行的,乙方扣押甲方的相关出货单证,待甲方相关款项付清后,乙方应将甲方的相关出货单证返还。第五条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条例、惯例等。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协议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时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除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外,应提交乙方营业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生效、修改及终止(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二)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如果双方无意终止协议,本协议将自动顺延。(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的书面确认后,并自双方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修改及补充部分应得
13、到双方的书面确认后,并自双方书面确认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四)在修改或补充为获得双方确认之前,仍按本协议原定条款执行。(五)协议任何一方若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受通知方接到终止协议通知书30日后,本协议终止。(六)本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应承担本协议所规定的双方应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七)如果甲方在协议执行期间有任何违背本协议的行为,乙方有权利终止本协议。(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解决办法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年_月一日
14、(签字盖章)运输代理协议篇4海运出口集装箱运输代理协议合同编号:atgj/sha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总机:传真:邮编: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电话:传真:邮编:为维护合作双方的共同利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就上海地区(服务地理区域)海运出口货物国际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双方责任第一条乙方提供之出货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起运港、目的港、交货地、喽头、件数、中英文品名、毛重、体积、运输条款、海洋运费支付方式、国内费用支付方式、运输装箱方式、乙方公司联系人、电话、传真
15、。如委托书未注明,由此引起后果由乙方承担。第二条乙方提供给甲方用于清关的文件必须严格按照中国海关规定,如有违反“海关法”及相关规定,甲方可以退还乙方不予报关,凡因乙方报关单证有差错、缺失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通关而产生任何法律责任及任何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乙方委托出运货物中不得夹带任何违禁物品并承担因实际出运货物与申报不符而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各类罚金)。第四条在实际操作中如发生更改事宜,原则以书面确认件为准。如乙方习惯用口头方式确认更改,则不得以“无书面确认件”为由拒绝承担相关责任。第五条乙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预付改为到付、到
16、付改为预付的,应在船舶到达目的港前天书面通知甲方,并承担更改后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如货物在目的港被提取,甲方对此不负责任。第六条乙方在货物出运后因修改运置方式,要求甲方代发电报通知有关承运人的,费用和相关风险由乙方承担,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出具安全可靠的担保。第七条乙方如需对任何委托事项进行更改,应在货物装入集装箱或货物进仓库的当天且不迟于进港前必须在船开后24小时内提出并送达相关单证、保函并承担更改而产生的各类风险、责任和费用。第八条乙方送甲方仓库的货物,如有破损、受潮、严重变形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送货人员确认并通知乙方,甲方有权不予接收。第九条乙方发出委托后,甲方已订妥舱位,乙方要求撤销委托
17、的,乙方除承担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外,亦应赔偿因撤销委托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条乙方应依约向甲方支付本协议项下及每票委托的有关费用,如甲方按乙方要求将发票开给第三方的,乙方承诺负有连带付款责任。第十一条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清关文件,做好每份单证的交接、签收工作。对单证遗失承担责任。第十二条甲方必须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乙方及时付费。第十三条乙方在开船前十天用传真、/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必须采用书面通知;由此产生的不错报、不漏报、不遗失,于第一时间递交乙方,便于正本委托书或电子委托的形式向甲方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如遇船开后更改提单,第二章订舱及承运进行委托订舱。第十四条乙方
18、送交或传真的委托书应有乙方的印章,如委托书上没有印章的,甲方可以拒收委托书。第十五条甲方按照乙方没有印章的委托书予以操作,一旦乙方接受与该委托业务有关的需确认件、传真件、提单、报关退单等任一单证,视同乙方在任何时间或地点承认该委托有效。第十六条甲方在收到乙方委托书后即开始订舱,并按乙方要求的形式(电话口、传真、e-mail)将确认的船名、航次、提单号通知乙方。第三章费率及佣金第十七条海洋运费/海空联运费及相关美金费用以双方单票确认为准。第十八条甲方按以下类目向乙方收取人民币费用:1.订舱费:rmb20,gp,rmb40,gp&40hc(已含安保费),遇船公司/船代订舱费发生变动,双方以补充协议
19、形式重新修改订舱费。2 .特种箱在普箱基础上加rmbteuo3 .上海港the:rmb(除美加线外)4 .emc美加线、南美线及东南亚收取单证费rmb/票,其他船公司单票确认。5 .乙方承担非甲方失误而产生的改配、漏装、移箱、换箱、掏箱、短驳等杂费。6 .其他代收代付费用第四章费用结算及期限第十九条甲方在货物出运后按本协议或乙方委托书所确认的内容或海运惯例,开具发票,及时送交乙方。如乙方需要甲方在获得指令后方能开票的,则乙方需在船开后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指令,否则甲方按实际情况开具发票,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除非乙方实际支付,否则该发票任何时候均不得成为乙方已付款的凭据。第二十条
20、乙方或乙方的客户收到甲方发票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视为同意依发票金额支付运费及杂费。乙方如与船公司自确认运费,甲方按船公司发票金额向乙方开具发票。乙方如认为金额有误应自行与船公司再次确认,不得以运费有误为由拒付甲方已代垫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任何单证。第二十一条甲方确认乙方的付款方式为下列第种。1.信用期一天;信贷额度人民币,乙方欠款超信用期或信贷额度,付款方式改为付款买单并且按照日万分之五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2 .付款买单。3 .同城托收。第二十二条甲方于每月5日前将对帐清单传真乙方,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逾期不确认,视为无异议),并在收到甲方对帐清单的十个工作日内付费。如
21、果超过付款期,乙方应每天支付逾期付款额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对乙方逾期未付款项,甲方有权就已发生业务的累计欠款一并向乙方主张权利。如乙方逾期付款达15天,甲方有权拒绝代理乙方委托出运货物或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扣留乙方所委托其他业务的单证或货物,直至乙方结清费用止。扣货、证期间,所造成额外经济损失,甲方不予承担。第二十三条凡运费到付而收货人拒付/拒提货时,由乙方承担船公司实际应收取的到付运费及目的港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滞箱费、港口费、堆存费、滞纳金等一切相应费用。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索赔因货物运输而引起的任何索赔,乙方或乙方的法律关系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在给予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
22、人充分时间的.基础上,在法定时效内向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书面报告,由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代表乙方或乙方的法律关系人向船舶承运人提出索赔,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五条因乙方或乙方的法律关系人的原因而使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向第三方提出索赔要求的时间超出法定时效的,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乙方对货物损失的索赔应提供相关法定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货损地国际公认机构的理货证明、图片、损失计算、法律依据、出口产品税务发票、出口货物海关报关单,外汇核销单,退税单),乙方对不能按甲方要求提供索赔依据而导致甲方或甲方法律关系人无法处理索赔事宜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乙方对甲方的任何索赔,应作
23、为个案协商解决,乙方不得采取拒付或拖欠运费及其他杂费等措施。第二十八条索赔应在实际损失发生后的六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超过此时限视作乙方自动放弃索赔权利。第二十九条对甲方书面承诺而实际货物延期交付的索赔,应以该部分货物所涉海洋运输费用为限。延期交付而产生的间接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乙方对自送货物、自做箱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货损、货差自行承担责任,当乙方需向第三方追索责任时,甲方可提供专业法律知识帮助。甲方不对包装箱内货物的货损货差负责。第六章第三十一条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罢工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影响本协议/单票委托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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