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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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进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努力打造深圳“双中心”,加快形成与城市中心区相匹配的经济、科技、文化等综合功能,建设宜居宜业的国际化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加快转变经济进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有质量的稳固增长与可持续的全面进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促进产业进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政府设立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进展专项资金(下列简称“专项资金”),为促进创新驱动与提升全区社会经济进展水平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第三条设立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作为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根据对扶持类别
2、、范围与对象的不一致侧重,专项资金下设节能减排、经济进展、科技创新、人才工作、绿色建筑、文化产业进展等六个分项资金,区进展改革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人力资源局、住房建设局、文产办分别为六个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有关的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就各分项资金的撤销、新设、合并及修订、调整提出方案,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印发。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紧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含评审类资助、核准类资助与专项类资助。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淘汰原则;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原则。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
3、方式与资助额度等,以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项目完成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下列简称“事前资助项目”),应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在项目完成后申请获得的专项资金,应视同其自有资金,由申请单位依法依规安排使用;对单位获得的奖励类资助,主管部门可根据奖励性质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导性要求。第五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进展目标进行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产业进展引导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产业进展引导方案,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与经济进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与各分项资金预算安
4、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三)各主管部门根据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在批复的分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制定分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备案。(四)同一分项资金内不一致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各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与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扶持类别、扶持范围与扶持对象的不一致特点,分别使用评审、核准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与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具体扶持对象、扶持措施,根据各分项资金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专项资金领导小
5、组由区长任组长,各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构成人员包含区法制办、发改、经促、科创、财政、人资、住建、统计、文产办、企业进展服务中心等部门要紧负责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行使决策权、监督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进展服务中心。第九条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分项资金的使用操作规程、申报指南;(二)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有关分项资金下一年度预算与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工作;(三)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有关分项资金上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四)审核项目申请,组织开展项目考察、评审与核准工作,提出资金支持
6、意见,处理项目申报单位的质疑或者投诉;(五)会同区财政部门分批次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六)对事前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将企业违规申报与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及时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七)组织开展分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第十条区企业进展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作为专项资金的综合服务部门,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产业扶持政策、资金使用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文件的公布与项目申报受理、公示等有关工作;(二)对各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材料进行统筹复核;(三)根据各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四)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印发与会议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五
7、)负责管理南山区产业进展综合服务平台与南山区产业扶持资金专家库,并根据各主管部门反馈信息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第十一条区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审核各主管部门年度资金预算及上年度决算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二)对各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具体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复核;(三)配合各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及时安排资金(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二条区统计部门配合各主管部门审查有关统计数据,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安排与管理第十三条坚持总量操纵的原则。(一)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二)同一项
8、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扶持;(三)专项资金评审类资助,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资助项目不得超过一个,连续资助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四)对区属各事业单位,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专项资金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关于超过上述限制,但主管部门认为确实有必要增加资助的,该主管部门应向领导小组会议提交专项申请。第十四条除外情形:(一)总部落户资助、出口信保补贴、荣誉类奖励、“人才领航计划”资助、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资助、“领航团队”资助、国内外发明专利资助、风险代偿及风险补偿类资助不受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资助金额限制。(二)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
9、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荣誉类奖励。第十五条事前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实行银行监管制度。按照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的合同,使用委托银行监管的方式,根据受资助项目的完成进度情况分批拨付资金。第十六条获得资金扶持的单位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获得资助后连续三年如实在南山区产业进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有关数据。第十七条累计获得资金扶持额度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第十八条获得专项资金事前项目资助的单位,因故取消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已
10、无必要时,应及时申报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合同解除后,负责管理该资金的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组织审计并及时收回剩余专项资金。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分别初审、集中审批”的管理模式。有关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及时公告。第二十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创业之星”大赛参赛者、国内外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者、软科学项目申请单位、在南山区注册的合伙制企业、在深圳市注册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在南山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深圳市
11、注册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组织与申请绿色建筑分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企业,其服务对象为南山辖区企业、建设项目的,可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一)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三)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与单位法人、实际操纵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四)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与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进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有关数据的;(五)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第二十一条项目的申
12、请与审核原则上应遵循下列程序:(一)申请单位按照有关资金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进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进展服务中心窗口;(二)区企业进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根据单位申请与各分项费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与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三)对已受理的申请,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或者进行核准匚(四)各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或者核准结果,按照扶持类别,分批次编制项目资助计划,经区财政部门复核并由市市场与质量监管委南山局与区统计
13、局对企业注册情况与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五)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各主管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审定;(六)区企业进展服务中心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七)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八)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事前资助项目,各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专项合同;(九)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各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二十二条事前资助项目坚持项目到期验收再申请的原则。事前资助项目到期后一个月内未提出验收或者项目延期申请、三个月内未获得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批准延期的,暂停有关单位事前资助项目申
14、请资格,待项目验收评估达标一年后重新恢复其申请资格。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三条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获得资助企业的进展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与合同约定,采取商业贿赂等其它不正当手段申请、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与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情况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与该单位法人、实际操纵人设立或者操纵的有关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停止其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资格
15、。第二十四条与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评审机构及专家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与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进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南府办(2012)21号)及各分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同时废止。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进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进展观,树立绿色、低碳进展理念,加快推动南山区节能减排事业进展,建设
16、低碳城区与生态文明示范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进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区进展与改革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进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三条本分项资金要紧支持方式为项目支持、费用支持与奖励,原则上使用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第四条支持重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与企业运用先进技术及工艺与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降低碳排放、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项目等。第五条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工商注册与税务登记均在南山区;(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17、,财务制度严格与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三)申报时项目已完成,属本细则第七条所列类别之一,且已产生节能减排的社会或者环境效益;(四)项目完成时间在3年以内,原则上在南山辖区内实施。第六条支持条件与标准(一)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支持1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使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辖区内工商旅游业、建筑、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改造完成后,按已投入资金与年度节能量分别对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给予支持。对节能服务公司,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100万元,对用能单位根据年节电量(折算成电费),支持总额不超过年节电量的30%、最高20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18、,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同一批次申请,优先支持节能服务公司。2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与节能低碳改造项目:企业运用先进技术、产品、工艺与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分布式能源、降低碳排放、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的项目,实际投入超过30万元,建成后,按项目已投入资金,结合核定的年度节能减排量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300万元。3 .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者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配套:对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者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原则上按1:1配套资助,单项不超过300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国家二省一市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精神执行。
19、(二)实行核准制的费用支持1 .节能减排贷款贴息支持:符合本条款合同能源项目、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与节能低碳改造项目两类情形之一,且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可给予其近36个月以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2 .行业组织费用支持:循环经济、节能低碳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为辖区各行业提供能源审计、能源对标、能源监控平台建设、标准制定、碳核查等技术服务,或者者在辖区开展节能减排有关宣传、培训、科普、展会、推广等活动,按核定的实际工作量给予费用支持,每一事项支持2万元,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3 .能源管理费用支持: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
20、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按已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30万元。(三)实行核准制的奖励支持1 .专项奖励。对在节能减排各专门领域取得突出成效、发挥良好的行业示范作用,并获得权威认定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项目(单位),给予专项奖励。(1)碳配额盈余企业:纳入深圳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申报当年按时履约且上年度有碳配额盈余的企业,盈余3万吨碳配额以上(含3万吨)的给予30万元奖励,盈余1万吨碳配额以上(含1万吨)的给予20万元奖励,盈余1千吨碳配额以上(含1千吨)的给予10万元奖励。(2)循环经济(或者低碳)示范: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
21、相应称号的循环经济(或者低碳)示范园区、示范楼宇、示范商场、示范项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奖励。(4)其它类:由我区及上级政府评定的其他节能减排类荣誉或者称号,如有明确的管理办法与奖励标准,按其标准;如无相应的奖励标准根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奖励。奖励级别根据评定单位或者授奖单位的级别与最终评定的等级共同确定,国家级对应该项荣誉、称号或者者相应标准的最高层级。已获得本实施细则给予的专项奖励后,取得更高级别的同名奖励,可申请按差额部分追加奖励。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暂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社会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者上级
22、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企业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进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区进展与改革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有关的使用操作规程及各项申报指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进展专项资金经济进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进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区经济促进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进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三条在南
23、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与准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与准金融机构在南山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在南山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合伙制企业及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能够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第二章扶持总部经济进展第四条培养引进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一)在南山区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重点企业,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能够给予不超过IOoo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助。1、在南山区新注册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实缴注册资本很多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很多于10亿元人民币(
24、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很多于2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很多于40亿元人民币)。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很多于5亿元人民币(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很多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很多于20亿元人民币)。2、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全资或者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很多于3家,实缴注册资本很多于1亿元人民币,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很多于5亿元人民币(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很多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很多于20亿元人民币)。3、新迁入我区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的总部(含区域总部、功能总部)。4、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与海外要紧资本市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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