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版总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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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版总包合同”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建设合同补充合同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一、第一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1定义与名词解释1.1.1“发包人/甲方/招标人”:是指投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1.1.2“承包人/乙方/投标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了总承包施工合同的工程承建单位,即江苏如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人保证提供的全部企业资质等法律文件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并保证企业资质与本合同标的相符。1.1. 3“指定分包方/独立分包方”:是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并与发包人直接签订特定分包合同的承建单位。”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任命,并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委托,具体执行本
2、工程监理的监理工程师。1.1.5“开工日期”:经发包人代表签署下发的书面开工通知时间(详见开工通知书)即为开工日期。1.1.6“五方及质监站参加验收的竣工日期”:以本工程通过“五方及质监站参加的竣工验收”并取得质监监督报告的验收通过确认的时间为准,为质监单位的竣工验收完成时间,即为五方及质监站参加验收的竣工日期,该时间是合同约定材料调差的终点,但不是承包人承接工程的终点。1.1.7“完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工程(包含合同条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工程)所有施工内容及其整改并移交物业的时间,完工日期以工程移交书(移交物业时出具的工程移交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如今间作为工期终点
3、,即本工程完工日期。或者指承包人完成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工程(包含合同条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工程)所有施工内容且通过“五方验收及质监站参加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完成入伙前整改工作并达到发包人项目部及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可能为发包人书面指定的其他部门)要求且签字确认后,承包人提交正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报发包人项目部审批,得到发包人项目部经理、工程总监及发包人代表的签字认可确认的时间为本工程最终竣工验收日期,如今间作为工期终点,即本工程完工日期。“合同工期”: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从开工日期开始到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包含合同条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工程)所有施工内容及
4、其整改并移交物业的完工日期的时间期限。1.1.9“实际工期”:指承包人开始履行合同实体工作内容的第一天开始为实际的开工日期,经发包人代表签署下发的书面开工通知(详见开工通知书)后的第2天)到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包含合同条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工程)所有施工内容及其整改并移交物业的完工日期的时间期限。1.LlO“竣工交验”:是指协议规定的,工程在发包人接管之前,由承包人(或者指定分包方)负责完成的检验。1.Lll“竣工资料”:是指承包人整理的证明其完成协议约定的本工程或者其任何部份或者区段的资料、文档(含电子文档)、影像资料、检验单、竣工图或者类似技术文件等。所有此类资料的格式须经发包人及有关政府
5、部门认可;提供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备案资料,务必满足城建档案馆或者者其他指定的政府部门同意城建档案的要求。12“工程设备”:是指预定构成或者永久构成本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与诸如此类的设备。1.1.13“承包人设备”:是指在工程施工与竣工及在修复任何缺陷过程中所需的任何性质(临时工程以外)的设备与机械、物品,但不包含预定构成或者构成永久工程构成部分的机械、装置、材料与其他物品。1.1.14“日”:指日历日,特别约定为工作日的除外。1.15“质检/监站”:指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负责本合同条款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的各级质量监督检查站。1.L16在协议条款中,不管何处涉及由任何人发出或者颁发的任何通知
6、、同意、批准、证书或者决定均应是书面的,并对其作出相应的解释,对任何此类的通知、批准、证书与决定都不应该无故扣压与延误。特殊情况下发出的口头指令务必经书面确认。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下列各文件应被视为构成并懂得与解释为本协议的一部分:(1)本合同;(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文件及其附件;(4)合同函件(招标过程中双方约定的协议、投标承诺函、招标洽商纪要、来往函件及签证);(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8)如合同文件部分条款之间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顺序作优先解释。1.3 承包人须提供并保证企业资质及工作人员的资质等法律文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如
7、承包人提供的以上法律文件存在瑕疵,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即承包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全部归发包人所有;如承包人已进场施工,则须于接到发包人退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无条件退场,延迟一日按工期延误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条双方通常权利与义务2. 1发包人代表2.1.1发包人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之发包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2.1. 2发包人委托发包人代表的职权(1)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2)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根据合同要求与发包人的决定批准实施,并负责日常的监督及协调。负责组织日常的工作协调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组织;(3)施工进度计划与重要施工
8、进度节点的修改与确认;(4)负责所有变更、签证、现场指令的签字及工程款支付的签字;(5)发包人代表能够授权其下属责任工程师行使以上一定范围的权力;2.1.3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监理单位名称:北京希地环球工程建设顾问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2.1.4发包人委托的监理职权:(1)全面负责该总包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操纵,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的初审权与发包人代表书面授权的临时权限;(2)需要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所有涉及工程价款的经济签证、工期索赔及其他。2.2承包人项目经理2.2.1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联系方式:职权:承包人授权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
9、人履行合同,项目经理的行为及任何有关本工程项目的签字加盖公章为承包人所承认。2.2.2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这并不代表发包人同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索赔,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2.2.3 项目经理在本项目施工期间务必保证长期在施工现场,确因特殊情况不在时,须向发包人代表请假并取得发包人代表的书面同意后方可离开。2.3发包人的通常义务2.3.1施工合同签署后,发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电现场接驳点,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施工水电的日常使用及管理。本工程移交承包人后,承包
10、人归还发包人前,承包人用水、用电须符合水电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承包人须按月同发包人确认每月发生的水电数量及金额,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用按供电局及自来水公司规定的价格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减。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水电数量及金额,或者未及时提出异议的,则发包人有权进行直接分摊,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在项目正式用电送到永久配电室后,现场施工用电应同时转接到永久配电室,且承包人施工用电应以永久配电室内的总计量表(有功电度表)为准并同时承担变压器的基本电费。2.3.2承包人进场5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操纵点,承包人有义务对现场交验的水准点、坐标操纵点进行复核,交验完毕签署
11、交验凭证,发包人提供正式书面资料,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如因破坏、失准而造成缺失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若承包人在进场5天之后,10天内未反馈意见,则认为承包人已完全同意现场的实况,日后有关的任何索赔及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由于同意现场实况产生的所有费用均视为承包人已综合考虑不再计取。2.3.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资料一套及施工图纸肆套(其中含竣工图用图两套)。2.3.4施工图提交承包人20日内,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设计单位参加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审,承包人在3日内整理好图纸会审纪要,发包人协助承包人10日内完成图纸会审纪要的各方签字工作。2.3.5及时回复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承包人有关本工程
12、的书面通知、文件、变更等工程有关的问题。2.3.6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认可的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的调整进行书面确认。2.3.7发包人在任何时候,根据公司项目销售的情况与现场实际情况,对施工进度总控计划及分项工程计划的调整保留权力,并将调整情况通知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承包人务必同意并实施,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2.3.8按发包人的管理程序规定,包含但不限于审批、确认工程签证、材料认价、设计变更单、付款单等。2.3.9按本合同条件约定的支付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的形象进度款及工程费用。2.3.10发包人现场代表须参与各项工序(如隐蔽工程等)的验收,并签署意见。2.3.11发包
13、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实行见证取样制度。2.3.12对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与移交物业前未按要求及期限清除与运走现场的多余设备、剩余材料、残留物、建筑垃圾与未拆除的临时工程(包含临时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及指定分包遗留在现场的),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处置,并在处置收益中扣留足够的款项,以支付出售或者处理整理现场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如其费用不足以补偿发包人的支出,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付工程费用或者质保金中扣回,仍然不足部分承包人另行补足。2.3.13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需要的临时用材料及设备。若由于实际情况经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提供了临时的材料或者设备,则务必在使用完毕后由发
14、包人指定的招采部进行回收,否则均按照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值从工程款或者质保金中直接扣除。2.3. 14本合同中对承包人的违约金额在资料充分的情况下,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即可从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仅需书面通知承包人.2.4. 1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有责任执行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其项目经理不称职所造成缺失的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视情节扣留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或者从当期进度款中直接扣除(不低于20000%/人次)O2.5. 包人通常义务2.4.1根据本合同各项规定,承包人负责精心施工,同时按规范规定、图纸要
15、求及按发包人要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做法,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错、漏、补)的修复与完善。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与施工方法的习惯性、稳妥性与安全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缺失。2.4.2本合同条件中约定的结算方式已包含了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含但不限于提供有关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者服务与需支付不可预见的工作的费用);与实施与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与事宜。2.4.3承包人须在每月25日往常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供下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本月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承包人每延误一次上报,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2.4.4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
16、污水排放、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环境保护、扬尘治理、市政设施迁移、市政道路及人行道、市政绿地占用、市政设施保护、安全生产等管理的手续,承包人未办理各类证件、批件而影响工程施工与工期,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承包人每发生上述事件一次,对此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按IO(XX)元/次支付违约金。2.4.5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损害造成的责任与缺失。并须对工地同市政道路连接区域的地下电力通道、路灯照明通道、通讯设施、给排水管道、燃气管道设施等进行临时性保护,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防护、改造、加固、迁移、损坏赔偿等的费用)已
17、包含在费率中,承包人不再计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时,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对此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按I(XXX)元/次支付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缺失的,均由承包人全部承担。2.4.6承包人承担负责工程未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前的建筑产品(含发包人指定分包的产品)的成品保护义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取费中,承包人不再计取。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2.4.7承包人应充分关注与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承包人须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与本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此费用已包含在取费中,承包人不再计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人员的安全事故,承
18、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对此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按2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缺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2.4.8承包人应做好现场的文明施工,为了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者为了现场邻近与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与地方,或者当监理工程师或者有关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防护棚架等安全防护措施。因承包人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给任何第三方造成根害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缺失的,须承包人全部承担。因承包人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给任何第三方造成损
19、害的,须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对此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按20000元故支付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缺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2.4.9在本工程实施中或者竣工移交前,承包人应及时拆除临时工程(包含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堆放在承包人指定地点的施工垃圾、多余材料、施工临时设施)或者承包人临时设备及材料加工场地并将现场残留物、施工垃圾或者不再需要的多余材料,清理并运至政府指定并认可的场地,使施工现场状态处于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满意与安全的状态。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拆除、运输、防护、改造、加固、迁移、损坏赔偿等的费用)已包含在费率中,承包人不再计取。在施工场地外租赁场地建造临设
20、或者租赁临设所需的一切补偿费,均已包含在费率中,发包人不再单独另行支付该部分费用,且承包人务必按国家规范、晋中市建委及当地有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发包人具体要求在施工场地外租赁场地建造临设或者租赁临设,不论施工中承包人采取任何措施,发包人均不补偿费用给承包人。承包人不及时拆除临时工程(包含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堆放在承包人指定地点的施工垃圾、多余材料、施工临时设施)或者承包人临时设备及材料加工场地并将现场残留物、施工垃圾或者不再需要的多余材料时,发包人安排其他承包人拆除临时工程(包含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堆放在承包人指定地点的施工垃圾、多余材料、施工临时设施、硬化施工场地)或者承包人临时设备及材料加工
21、场地并将现场残留物、施工垃圾或者不再需要的多余材料时,所产生费用将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对此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按此项工作涉及费用金额的须支付违约金。2.4.10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缺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内外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环境污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缺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对此承包人同意并向发包人按IO(XM)元/次支付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缺失的,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2.4.11在施工过程中(与工程移交后的质量保证期内),
2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质量问题、安全问题与其他原因而受到报纸、电视及其他媒体的报道,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通报批判与处罚,承包人全部承担由此造成的缺失与违约金;如由此对本项目与发包人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害,每发生一次,对此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按50000元/次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或者质量保证金中扣除。2.4.12完全满足晋中市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要求的有关工作。2.4.13按合同要求完成竣工验收所需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工作,包含负责同意及完成有关竣工验收、提供竣工图纸、记录、测试报告(包含大体积碎温控检测、建筑室内环境检测等有关报告所需承担的一切费用)及经各有关方面确认的完工
23、表格或者证明书并交给发包人,所有此类资料的格式须经发包人及有关政府部门认可;提供竣工备案所需的由承包人负责的一切资料,并配合发包人申报竣工验收。2.4.14在工程完工后,修复所有受到影响的现场及现场周围环境,并做好已完工程的清洁及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以达到发包人同意该工程的要求。对入户门、铝合金(或者塑钢)门窗、栏杆的成品保护作如下规定:承包人对入户门的成品保护承担全部责任,当入户门出现损伤(包含但不限于划伤、碰撞变形、锁具损坏等)在交房前需进行更换的,所产生的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能明确对施工现场的成品或者半成品造成损伤或者破坏责任人的,由损伤或者破坏责任人负责赔偿或者更换。2.4.1
24、5按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向各分包单位提供现场施工水电的接驳点,并负责保护施工水电的日常使用;发包人指定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位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水、用电只能用于施工生产;发包人在红线范围内不提供搭建承包人生活区的场地,承包人生活区的用水、用电、用气(包含设备、管线的布置)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及生活区水电的使用费用。2.4.16承包人须自行安排并承担施工所需的排污设施、施工场地清理、平整及硬化施工场地及其相应的拆除等的费用;承包人应对地下室顶板的平整度应特别重视,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作为施工场地的地下室顶板日常不积水,并按安全文明施工工地的要求进行保护。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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