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华侨试验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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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汕头华侨试验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汕头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改革意见等规定,为做好汕头市跨境专用通道试点工作,结合华侨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一家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各自的住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注册住所在汕头华侨试验区直管区的
2、,为华侨试验区内入驻的多个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公司。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等商务秘书服务,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第三条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特定文书送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托管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后,应立即通知集群企业。第二章托管企业登记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从事住
3、所托管服务:(一)企业注册住所(经营场所)在汕头华侨试验区直管区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经华侨试验区管委会认定;(三)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集群登记企业承担统一代办申请与管理责任;(四)托管企业应具备与开展集群注册业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与监管的能力;(五)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不良信用记录;(六)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同时或曾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的,在其任职期间该企业近3年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不良信用
4、记录。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华侨试验区分局提交材料。第五条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当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应当在经营场所门外显眼处标示企业名称。第六条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获得“集群企业住所托管”经营范围登记:(一)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出具的允许企业开展住所托管服务的证明。(二)住所(经营场所)不动产权属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当提交载明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三)托管企业签署的载明法定代表人和联络员名字、联系方式的托管企业集群注册申报表。(四)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行业规程,配合监管部门,积极履行
5、自身义务。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联络员未实名验证的,本次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当通过人脸识别、到场确认、公证认证等方式确认其个人信息的真实性。第七条托管企业在场地租赁合同期限内未经同意不得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合同期满后需要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60日通知集群企业,在收集可联络集群企业的住所变更登记资料,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示无法联络集群企业后,方可办理住所变更。托管企业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应当一并办理可联络集群企业的住所变更,向登记机关提交已通知集群企业的情况说明及公示无法联络集群企业的材料。集群企业不配合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或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6、托管企业可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情况说明中注明,按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第八条托管企业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当通知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托管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须向登记机关提交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况说明,集群企业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仅需提供名单。第九条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联络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备案或资料修改业务。第三章集群企业登记第十条除解除托管关系的住所变更登记、
7、注销登记外,集群企业登记注册应当委托托管企业办理。集群企业仅可通过新型国际网络接入试点规定方式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其经营场所由“托管企业地址”+“(集群注册)”方式组成。第十一条华侨试验区内集群企业经营范围限登记“跨境电子商务”项目、以及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审定的项目。第十二条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集群企业应当在托管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通过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方式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第十三条集群企业与托管企业解除托管关系的,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提交已通知托管企业的情况说明。第四章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义务第十四条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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