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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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切实发挥节能审查源头把控作用,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各级能耗双控管理部门为当地管理节能审查工作
2、的主管部门。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经费,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及监督管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本省节能审查的相关
3、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本省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第七条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当按照职能范围和管理权限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
4、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明确节能审查申报材料的形式和深度要求、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重大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意见,所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应同步抄送同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需征求意见项目的范围由当地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确定。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节能审查要与产业规划、产业政策、
5、环评审批、用地用海等进行统筹,实施跨部门联审联批。第九条本省需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本省需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取得设区市以上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报省政府核准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需取得设区市以上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
6、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IoooO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且不得委托;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设区市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7、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高耗能高排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且不得委托。第十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第十一条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区市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省级节能审查机
8、关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区市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设区市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第十二条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可实施区域节能审查,应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其实施方案同步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并接受监督。对于已纳入区域节能审查范围行业列表的项目,除应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第三章节能审查第十三条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机构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分析评价依据;(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
9、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及进一步提升能效水平空间的分析。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
10、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节能设计规范,落实节能报告中能效相关要求,新增设备能效需达到规定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新上的新建扩建项目应确保能效水平处于行业先进,其中高耗能项目能效水平需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第十五条耗煤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煤炭等量减量替代的规定,落实替代来源,并取得书面确认意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应加强前期论证,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符合建设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应按照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要求,落实能耗等量减量替代来源,并取得书面确认意见。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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