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4号).docx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4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4号).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4号)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一律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确保矿业权交易顺利进行。(二)规范
2、矿业权出让公告。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的,交易平台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出让公告:1、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2、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3、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4、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矿业权交易过程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排他性条件。出让公告、竞买须知等出让文件中不得设置要求中标人、竞得人承担矿业权权益范围以外的资产、补偿费用等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确保矿业权出让公平、公正、公开。(三)严格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范围。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省、市自然资源
3、主管部门发证权限的矿种协议出让的,须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四)合理确定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协议成交价和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组成,协议成交价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确定。按矿业权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二、进一
4、步加强“净矿”出让工作(五)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属于省级出让权限的,矿业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出让区块建议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让区块建议内容包括区块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勘查开采主矿种、面积、已有工作基础、已开展的主要工作、找矿信息等。(六)健全“净矿”出让工作机制。实行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
5、净矿”出让工作机制。“净矿”出让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等;2、拟出让范围与已设矿业权无重叠或有重叠无争议;3、依法依规避让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4、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5、确保矿业权人能够无阻碍、无争议、无纠纷进场施工;6、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露天矿山确定矿区范围时不得以山脊划界;7、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七)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退还机制。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省 自然资源 关于 深化 矿产资源 管理 改革 若干 事项 通知 自然 资规发 2023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1216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