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绩效考核分级管理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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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绩效考核分级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医保基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提升医保基金使用绩效,增强人民群众在医保医药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二
2、)评级范围除新增纳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在纳入当年(或开展考核时签订医保协议不满一年时间的)不参评外,全省范围内已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均纳星、四星、五星级以及无星级六个等次,满足新增纳入医保定点机构或开展考核时签订医保协议不满一年时间的,按无星级管理。(三)基本原则1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坚持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3 .坚持动态管理原则。二、评估标准(四)评估标准4 .评估标准实行百分制,评估指标包括医保政策执行、医保改革政策落地、医保基金管理使用、医保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医保管理三务五个方面,类别分为有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无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3、三个类别(具体评估标准详见附件)。(五)评估星级5 .评估级别依照评估得分分为六档,从低到高依次为无星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具体包括:得分在95分及以上的定点医药机构,评为五星级定点医药机构;得分在90分(含90分)-95分的定点医药机构,评为四星级定点医药机构;得分在85分(含85分)-90分的定点医药机构,评为三星级定点医药机构;得分在70分(含70分)-85分的定点医药机构,评为二星级定点医药机构;得分在60分(含60分)-70分的定点医药机构,评为一星级定点医药机构;得分在60分以下的定点医药机构,评为无星级定点医药机构。定点医药机构星级管理与医疗机构等级管理和属
4、性无关。三、组织实施(六)评估程序6 .定点医药机构自评。定点医药机构按类别,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自评,并对自评结果进行全面复核,得出自评得分及自评级别。7 .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定点医药机构按照自评得分及级别,将自评年度考核评分表、佐证材料等向医保部门进行定点医药机构评级申报,未申报的定点医药机构定为无星级。8 .医保经办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医保经办部门收到定点医药机构申报材料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申报一星级、二星级的定点医药机构,由县(区、市)医保经办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和星级评定工作;申报三星级、四星级的定点医药机构,由设区市医保经办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和星级评定工作;申报五星级的定点医药机构,由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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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 医疗保障 定点 医药 机构 绩效考核 分级 管理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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