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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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按照省委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工作部署,聚焦全省土地利用粗放、效率不高等问题,在“节地增效”彳亍动的基础上,持续深入推进用地提质增效,助推全省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作(一)优化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进一步优化全省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细则,持续推进各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探索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优势特色行业、重点产业平台(小微创业园、标
2、准厂房等)开展综合评价。持续调整优化亩产效益大数据管理平台功能,整合企业登记、统计、税务、用地、用能、污染物排放等数据,推进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壁垒,建立数据准确的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数据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每年梳理汇总全省参评企业各项数据指标,分行业、分区域、分指标等进行多维度分析,形成全省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绩效报告。通过评价对工作推进扎实、要素配置精准、亩均效益
3、水平提升明显的市、县(区),在财政政策、用地指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能耗排放等方面给予倾斜。制定亩产效益领跑者遴选方案,统一发布全省领跑企业名单。以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结果作为制定涉企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省级制定差别化资源要素保障和评价转化政策,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用地、用电、用水、用气、排污、信贷、科技、人力等差别化措施,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技改升级和低效企业“腾笼换鸟”。(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二、加快工业
4、标准地供应(三)强化工业“标准地”导向。除特殊工业项目外,进入开发区(省级以上开发区,下同)的一般工业项目必须实行标准地出让。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7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对工业标准地”出让进度明显滞后的开发区予以通报。(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四)有效落实指标标准。修订江西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试行),优化工作细则、操作流程、实施主体、协议文本等内容。依据自然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完善标准地省级指导性指标。各地要充分考虑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产出效益周期情况,制定完善差别化的具体控制性指t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相关部门对工业
5、标准地建设完成情况进行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并不定期对企业落实标准地指标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标准地指标落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五)推动区域综合评估。在现有单项评估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开发区标准地区域综合评估,形成符合当地实际的包括区域环境现状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水资源论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评估等内容的多评合一综合评估结果,供入园企业共享使用。(费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盾生态环境厅)三、拓展用地增存挂钩途径(六)完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机制。原则上,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周期在3年(含)以内的县(市、区),
6、可使用其通过增存挂钩机制获得的全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消化周期为3-5年的,可使用其通过“增存挂钩”机制获得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70%;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周期在5年(含)以上或批而未用土地面积大于100OO亩的,除国家、省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核审批。对于因上述限批地方无法使用的指标由省、市按规定统筹安排。被暂停审核审批的地方有不受限范围的用地报批的,应单独组卷。完成省级下达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年度任务、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周期在3年以内且批而未用土地面积在5000亩以下的地区,设区市在市域内调剂指标仍然无法保障项目用地需求的,可申请使用省级统筹的基础指标。每
7、年9月底、11月底批而未供消化处置任务未完成年度处置任务量70%、90%的地区,暂缓其后续新增建设用地审核审批,直至达到消化任务要求后恢复。(贵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七)从严控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各地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科学划定开发地块,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成片开发年度平均征地面积中的非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120%。开发区批准四至范围内未开发土地占比超过15%(含)且未开发土地面积1500亩(不含)以上的,拟征收的工业用地必须位于开发区批准四至范围内;未开发土地占比不足15%,或者占比虽然超过15%但未开发土地面积1500亩(含)以
8、下的,拟征收的工业用地可布局在开发区批准四至范围外,原则上应就近集中连片布局,用地紧邻开发区批准四至范围。因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原因确需跨区域布局的,应在国家级开发区的工业集聚区或纳入省级开发区今后的扩区调区范围。对不能布局于居住区和公共设施集中区内的二、三类工业用地,以及必须依托当地资源优势的特色加工等产业用地,可布局在开发区批准四至范围外,但必须从严审核。(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八)合理调控开发区用地布局。省级开发区的设立和扩区调区,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应规模合理,布局集中,一般不超过10平方公里(确有特殊情况,不超过15平方公里),或者各组成区块不超过3个(面积小于15平方公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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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 人民政府 办公厅 关于 深入 推进 全省 用地 增效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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