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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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确保城市照明安全,我厅修订T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24日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完善城市照明公共服务功能,促进能源节约,确保城市照明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城市照明,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湖泊、河道、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
2、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居民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塑造城市夜间景观的照明,包括装饰照明及灯光造景。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安全舒适、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城市照明行业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专业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做好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任何单位
3、和个人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本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具体要求。第八条城市
4、照明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改造年度计划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的照明标准及其控制功能等要求予以实施,并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规范。城市照明设施管线应当按规划入地,并采取埋设地埋标识等保护措施;现有照明架空线缆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入地改造,净化城市空间。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照明标准规范安装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控制系统应当符合城市智慧照明控制系统要求;照明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当经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就该项目是否与相邻照明设施衔接进行核查。与城
5、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进行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审批、施工、验收和使用。第十一条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第十二条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城市照明新建、改建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第十三条城市照明新建、改建项目,项目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
6、规范。经论证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四条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路面亮度或照度、均匀度、功率密度值及能耗等技术指标进行实地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移交的照明工程应具备智慧照明控制系统的技术条件。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现行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于60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不得接收。第十五条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技术指标检测评估费,应当纳入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费用;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鼓励社会资金依据国家和本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7、相关规定,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第三章节约能源第十六条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试点示范活动,推进多功能智慧照明系统建设,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十七条鼓励在城市道路向外联系的干道、城郊结合部以及景区等接取电源困难的地区,依据自然条件,因地制宜,积极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照明系统。第十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限时淘汰低效照明产品。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维护等单位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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