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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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卫医(2023)7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教文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规范我省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管理,切实加强公立医院多院区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我省区域内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进一步提升区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满足全省城乡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健康服务需求,我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3年12月7日河南省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管理,推动医院
2、多院区协同发展,促进我省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进一步满足全省城乡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健康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木医疗卫生9健康促进法河南省基本医疗Ht与健康促进条例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关F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院区是指各级公立医院在原有院区(主院区)以外,以投资新建、资产并购等方式设立,作为非独立法人运行管理,其人、财、物和业务全部归原有院区(主院区)所有和统一管理,具有一定床位规模和医疗功能的院区。第三条公立医院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尊重医院发展和运行规律,综合
3、考虑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资源布局、群众健康需求,依法、有序、适度推进分院区设置布局和建设运行。严禁未批先建(办),边批边建(办),坚决避免无序扩张、重复建设。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辖区内公立医院分院区规划、设置、建设、运行管理等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各级卫生健康委内部有关医院分院区设置布局、规划建设的协同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医院分院区设置布局和建设运营的日常监管。第五条医院是分院区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分院区设置的申报和规划建设等报批事宜。第六条医院分院区设置决策应严格执行医院重大决策有关“三重一大制度,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遵循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4、投资与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统筹规划、投资估算、运营分析、人员储备、资产管理等前期论证工作,必要时可开展第三方评估,维护医院合法权益。第七条医院分院区设置建设应符合本地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落实国家和省分级诊疗制度有关要求,优先安排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规划建设分院区,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区域医疗服务均质化水平及覆盖面,推动区域内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扩容和均衡布局。鼓励原有院区基础设施条件差、综合配套功能不完备、业务用房较为紧张的三级大型医院通过分院区建设,合理规划设置各院区床位规模,进一步扩容优质医疗资源,持续改善医疗服务环境,提高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第八条医院应将分
5、院区设置纳入医院事业发展规划、总体发展建设规划,与原有院区统筹规划,做到功能协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均衡发展,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持续提升各院区间一体化、集约化、智能化水平。新院区设置建设要坚持质量、效率优先,要合理控制床位规模,严禁盲目扩张,确保医院整体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第九条医院分院区设置应结合自身特色和优势,围绕区域内重点疾病发病率情况,以满足群众健康需求、优化资源配置、补短板为方向,坚持中西医并重,重点加强肿瘤、心脑血管、呼吸、重症医学、妇产、儿童、精神、康复、中医重点专业等专科能力建设,坚持关口前移,医防融合,逐步实现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第十条对医院设置分院区
6、实施分类管理,原则上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省、市级医院应为三级甲等医院,医院总核定床位数W5000张,病床使用率平均保持在90%以上,住院病人疑难程度(CMl值)、平均住院日均处于全省同类别医院的前10%,现有院区绩效考核等级连续三年保持A以上,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医疗安全事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县(市)级医院应为三级医院,医院总核定床位数W1500张,病床使用率平均保持在85%以上,平均住院日处于全省同类别医院前30%,住院病人疑难程度(CMl值)排名逐年提升,现有院区绩效考核等级连续三年保持B以上,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医疗安全事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省、市级医院原则上举办
7、分院区不应超过3个;县(市)级医院举办分院区原则上不应超过1个。新增分院区的,每个分院区的床位数不低于二级同类别医院最低要求,各分院区总床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主院区编制床位数的80%。设置与主院区同类别分院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与床位数量比例应当符合主院区所属级别类别医院的基本标准;综合医院设置专科型分院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与床位数量比例应当符合三级专科医院的基本标准。第十二条到2025年末,市域内千人口床位数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所在地公立医院原则上不再增设新院区,确需增设的,应通过结构调整解决。第十三条医院分院区设置建设应当强化平急结合功能,适当预留规划建设可扩展空间,确保重大疫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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