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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和管理,保障消赛者的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下简称“高危体育项目”)的场所开放、技能培训等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造浪池、幼儿嬉水娱乐池、婴幼儿水育池以及嬉雪活动场、模拟滑雪场等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2、定义)本办法所称高危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高危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第四条(管理职责)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经营高危体育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经营高危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体育行政部门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业务管理)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体中心”)是本市经营高危体育项目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高危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市社体中心应当将有关管理文件、实施监管情况定
3、期报送市体育行政部门。本市各级高危体育项目协会按照有关职责及协会章程规定,协助做好高危体育项目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指导服务工作。第六条(审批范围和权限)经营高危体育项目的,由高危体育项目场所所在地的区体育行政部门或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区体育行政部门或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简称“许可机关”)负责审批。第七条(审批条件)经营高危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安全设施、救助设施、装备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二)应当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数量的,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抢救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4、,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救助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第八条(申请材料)申请经营高危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内容;(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出具相关材料;(三)高危体育项目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场所委托、转包或承包的协议书、合同书;(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处理制度、救助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
5、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场所负责人和相关从业人员的配备及工作职责;场所投保责任险情况等)的书面材料。第九条(新办审批程序)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照下列一般审批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向许可机关(受理窗口或“一网通办”平台)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二)许可机关(受理窗口或“一网通办”平台)收到规定的材料后,根据申请事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质材料进行初审。其中,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可从本市电子证照库调取的,可免于提交,其余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6、法定形式的,制发予以受理通知书;(三)许可机关选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设施装备(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许可机关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四)根据实地核查意见,许可机关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批准的,出具书面决定并制作完成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加盖许可机关公章,将许可证发给申请人;(五)许可机关对有关申请、核查和批准意见材料,进行建档归案。涉及卫生等有关部门行政许可规定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高危体育项目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体育总局关
7、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实施。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不适用于承诺的,按照一般审批程序办理。第十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补领、变更)(一)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使用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样式,市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具有高危体育项目场所委托、转包或承包的协议书、合同书等法律文书的,按协议书、合同书等法律文书内规定的经营期限为许可证有效期年限;(二)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的,收回原
8、证,新发的许可证沿用原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不予延续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逾期未申请的,原许可证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三)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的许可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补领或更换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或者更换许可证。补发或者更换的许可证沿用原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终止期限不变。不予补发或更换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四)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许可机关应当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等,审查经营者相关变更信息,并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
9、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变更后的许可证沿用原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变更日期,终止期限不变。不予变更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H一条(许可证注销)经营者经营终止申请注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注销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注销的决定。准予注销的,应当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予注销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续的;(二)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依法被吊销的;(四
10、)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许可证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第十二条(告示制度)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情况(包括新办、延续、补领、变更、注销等情形,高危证电子证照,经营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后事项内容等)报送市社体中心,并上网公布。市社体中心应当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市体育行政部门报送。第十三条(管理规定)经营高危体育项目,除遵守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为;(二)经营者应当在场所入口处或场
11、所醒目位置张贴经营许可证,公示、公布活动注意事项或须知、守则、服务指南等,以及服务开放时间表、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投诉和举报电话号码等内容;(三)经营者应当督促消费者如实填写并出示告知承诺卡,并在入场时出示处于有效期内的告知承诺卡,在场所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警告提示,劝阻和制止心脏病、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高危体育项目场所;(四)救助人员应当定期参与技能培训,并达到合格标准;(五)救助人员应着统一的、醒目的、便于识别的服装;(六)监控设施应当留存监控录像日志30日备查,监控录像应做到画面清晰、时间准确、关键部位全覆盖。应当及时主动提供监控录像,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调查;(七)每名社
12、会体育指导人员每次带教学员不宜超过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数量;(八)经营者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通道和抢救机制;(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救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区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如实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损坏、破坏事故现场及毁灭有关证据,事发地体育行政部门要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市社体中心电话报告(报告内容为:事发时间、地点、伤亡人员基本信息、何种原因造成即可),1小时内书面报告事件概况;并于48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十)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
13、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诚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文旅、卫生、市场监管、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经营者实施有效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处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或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查检测。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和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高危体育项目场所日常管理和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书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本市各级高危体育项目协会应当加强高危体育项目行业规范管理,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好高危体育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五条(执法要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法制培训
14、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体育行政部门对高危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立卷归档。第十六条(保险制度)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七条(无证经营的法律责任)未取得体育行政部门许可,无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由文旅部门执法机构或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由文旅部门执法机构或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处
15、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八条(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有违法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由文旅部门执法机构或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文旅部门执法机构或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严重后果的,由文旅部门执法机构或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关闭,并文旅部门执法机构或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经营者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体育行政部门或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经费保障)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经营高危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第二十条(应用解释部门)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X月X日。原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沪体规文(2019)1号)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沪体规文(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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