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旭淼机械有限公司年产5000套电梯配件项目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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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浙江旭淼机械有限公司年产年产5000套电梯配件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浙江旭淼机械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35-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41-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49-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66-附图附图1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图附图3项目所在地四周实景照片附图4建设项目水环境功能区划位置图附图5德清县“三线一单”综合管控单元图附图6-1建设项目园区平面布局图附图6-2建设项目总体平面布局图及噪声监测点附件附件1浙江
2、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附件2生态环境信用承诺书附件3土地证附件4危废协议附件5主要原辅料化学安全品说明书附件6VOC承诺书附表附表1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5000套电梯配件项目项目代码2101-330521-07-02-552169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浙江省(自治区)湖州市德清县(区)新市镇(街道)经开区(新市园)田心路66号(具体地址)地理坐标(120度18分36.637秒,30度38分4.747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电梯、自动扶梯级升降机制造(C3435)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金属制品业-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建设性质EI新建
3、(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101-330521-07-02-552169总投资(万元)1200环保投资(万元)60环保投资占比()0.38施工工期1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团否口是:用地面积(m2)32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德清新市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德清新市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德清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7-2030年)环境影响报
4、告书审查小组审查意见,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3月1日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一、德清新市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82035)概述1、规划范围德清新市工业园区位于新市镇镇区东北部,东南至京杭大运河,西南至青龙漆港、德桐公路、齐界桥,北至新善公路,规划总面积6.58平方公里。2、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18-2035年。近期为2018-2022年;远期为2023-2035年。3、规划规模用地规模:园区规划总用地面积为658.32公顷,至规划期末2035年,园区建设用地面积为598.68公顷,水域面积59.64公顷。其中工业用地面积为400.62公顷,占总建设用地面积的67.56%
5、。人口规模:参照德清县新市镇城镇总体规划,同时根据园区的产业特征和就业需求,确定园区近远期居住人口分别约为3万人、4万人。4、发展目标(1)总体目标优化提升传统产业,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大主导产业、龙头企业培育和招商力度,努力拓展产业链条,改革创新园区管理体制,力争到规划近期升级为浙江新市经济开发区。(2)近期具体目标产业效益目标:到2022年,园区工业总产值达到18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120亿元。培育龙头目标:到2022年,产值超亿元企业达到40家,其中超10亿元企业3家。创新能力目标:到2022年,力争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家,申报省级科技型企业3家,新增各级研发中心3家。
6、5、园区定位园区定位为:以高端装备、高新建材、生物医药为主导,以食品加工及包装、轻纺服装为特色的浙北一流生态工业园区,承接上海产业转移先行区和德清东部产业主平台。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是在区域经济发展的某一阶段,在产业结构体系中占有一定比重、增长率高、关联度强、技术进步快的产业。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园区重点发展高新建材、高端装备和生物医药产业这三大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是指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产业规模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的份额,并起着支撑作用。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园区支柱产业包括食品加工及包装产业、轻纺服饰产业。此类产业均为新市传统优势产业,发展的重点是深入实施“四换三名”工程,强化产业技术创新、
7、工艺升级和节能改造。7、规划结构规划功能结构为:三心三组团两板块。三心:三个公共服务中心结合纵向主要道路布置。三组团:园区由板桥漾、乐安港划分为的西部、中部、东部三个工业组团。两板块:产业优化板块主要包括优化升级现状已建工业的区域,位于工业区西南侧;产业拓展板块主要指规划拓展新建的工业园区。二、德清新市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性分析本次评价通过生态空间清单、现有问题整改措施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结合规划环评中环境准入基本要求一并分析)、环境标准清单等6张规划环评结论清单进行建设项目符合性分析,具体见表其他符合性
8、分析一、“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生态保护红线根据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浙政发201830号文),本项目所在地不在划定的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故本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所在区域空气质量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地表水环境质量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n类,声环境质量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本项目环境空气、水环境、声环境质量均能够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项目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厂区污水经预处理后纳管排放,设备噪声经降噪处理措施后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不会造成区域环境质量出现
9、降级现象,不触及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源、水资源等资源消耗,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位于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经开区(新市园)田心路66号,根据德清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德环202012号),本项目所在地属于“湖州市德清县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33052120004)t属于“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要求及符合性分析见下表1-7:表1-7重点管控单元要求及符合性分析内容管控措施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分析空间布局约束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建立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
10、条件。严格控制重要水系源头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三类工业项目准入。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加强提升改造类项目管理,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本项目位于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经开区(新市园)田心路66号,属于二类工业项目。项目周边均为工业企业,200米范围内无居住区等敏感目标符合染排管污物放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推进工业园区(
11、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本项目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级升降机制造(C3435),属于二类工业项目。污染物通过相应处理后均可达到达标排放,厂区实现雨污分流,可以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符合境险控环风防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本项目原材料不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原料,风险较低。符合要求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
12、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项目用水较小,项目用水来自市政给水,能源来自市政电网,不采用煤炭供热。本项目资源能源利用效率较高。符合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湖州市德清县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33O52120004)”总体准入要求。二、环评审批要求符合性分析1.1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属于电梯、自动扶梯级升降机制造(C3435),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第三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第十三条“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
13、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也不属于湖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12年本)中淘汰的产业导向。因此,项目建设基本符合国家、浙江省及地方产业政策。2.2 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性分析2.2.1、 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性分析项目各类污染物产生量不大,且通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后,均能达标排放,符合所在环境主体功能区划要求。2.2.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分析项目选址位于湖州市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经开区(新市园)田心路66号,利用自有厂房进行建设,根据不动产权证,该地块为工业用地,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2.2.3、 城乡规划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湖州市浙江省
14、德清县新市镇经开区(新市园)田心路66号,利用自有厂房进行建设。本项目为电梯、自动扶梯级升降机制造(C3435),不属于高耗水、高污染的造纸、印染、染织类产业项目,也不进行高污染化工产品生产。本项目的建设,可进一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当地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而且项目在建设前已经征得当地政府的同意,符合城乡规划。因此,本项目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2.3 “四性五不批”符合性分析表18“四性五不批”要求符合性分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是否符合四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达标排放、选址规划、生态规划、总量控制原则及环境质量要求等,从环保角度
15、看,本项目在所选场地上实施是基本可行的。符合审批要求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本评价严格遵循相关国家法律、相关地方法规、相关技术规范、相关产业政策,从实际出发,环境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是可靠的。符合审批要求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本项目工程性质较为简单,营运期各类污染物成分均不复杂,属常规污染物,对于这些污染物的治理技术目前已比较成熟,因此从技术上分析,只要切实落实本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者不对外直接排放,因此其环境保护措施使可靠合理的。符合审批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本环评结论客观、过程公开、评价公正,并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
16、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环评结论是科学的。符合审批要求五不批(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项目位于湖州市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经开区(新市园)田心路66号,属于电梯、自动扶梯级升降机制造(C3435)业,为二类工业项目,不在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中。项目符合总量控制制度要求,满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符合审批要求(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根据监测结果,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常规污染物质量现状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项目所在地水环境质量达到
1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山类标准,根据监测结果,本项目各侧环境本底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项目营运过程中各类污染源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环境风险较小,项目实施不会改变所在地的环境质量水平和环境功能。符合审批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符合审批要求(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18、,本项目不涉及。符合审批要求(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建设项目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符合审批要求三、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的符合性分析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于2016年12月28日共同印发了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其中的相关条款如下所述:优化开发区。对确有必要的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在污染治理水平、环境标准
19、等方面执行最严格的准入条件,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保护河口和海岸湿地,加强城市重点水源地保护。长江三角洲地区。落实长江经济带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沿江地区进一步严格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等项目环境准入,对干流两岸一定范围内新建相关重污染项目不予环境准入,推进石化化工企业向尚有一定环境容量的沿海地区集中、绿色发展。对太湖流域新建原料化工、染料、颜料及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不予环境准入;实施江、湖一体的氮、磷污染控制,防范和治理江、湖富营养化。严格沿江港口码头项目环境准入,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符合性分析:本项目所在地属于长江三角洲地区、太湖流域,属于电梯、自动扶梯级升降机制造(
20、C3435),不属于新建原料化工、染料、颜料及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且项目营运期仅排放生活污水,无生产废水排放。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应要求。四、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符合性分析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中关于工业企业污染控制的相关要求有:(1)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2)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
21、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3)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O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
22、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4)太湖流域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符合脱氮除磷深度处理要求;现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脱氮除磷深度处理要求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组织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不属于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项目严格按照总量控制原则,设置规范排污口;项目符合太湖流域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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