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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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L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2.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以下简称技术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切实发挥技术评审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不断提升我省环评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浙江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行政审批局)或者技术评估机构组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2、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技术评审的专家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技术评审专家的管理、抽取和考核,原则上依托“浙里环评”系统中“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开展。第四条技术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掌握环评相关标准、导则和技术规范;熟悉环评技术审查要求和工作程序,在本专业或者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国内外相关情况和动态,具备为环评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辅助决策的能力。(三)原则上具有高级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满三年,且从事环评相关领域工作满
3、五年。(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及现场踏勘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五)无违法犯罪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第五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及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向专家库提交入库所需材料(具体见附件),经审核后,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专家库动态更新,定期公布调整结果。原则上一名专家申报参与评审行业领域种类不超过五种,专业领域种类不超过三种。第六条技术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对评审的环评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评审费。(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技术评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提前审阅评审材
4、料,会前向委托评审的部门或机构独立提供明确的附带签名初审意见,并对发表的意见负责。评审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个人评审意见上传至专家库。(二)严格遵守技术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信息。(三)与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四)在技术审查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或者举报。(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技术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一)禁止收受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评审费、礼金、礼品、有价证券、银行卡、购物卡等。
5、(二)禁止参加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组织的旅游等营业性娱乐活动。(三)禁止在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或由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相关费用。(四)禁止借评审之名推销产品设备、包揽工程、承接业务等行为。第九条加强技术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邀请专家的各级部门应于每次技术评审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专家库系统中对技术评审专家评审行为进行评价。结合评价结果及环评文件质量复核情况,对不规范履行技术评审职责的专家进行问责。对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条技术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理:(一)一年内参与评审的环评文件出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
6、理办法所列一般质量问题两次,且评审意见未指出的。(二)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累计两次的。(三)一年内评审会前不提交初审意见或会后不按时上传专家意见累计三次的。(四)袒护或刁难建设单位、环评单位,不能客观、公正、公平开展技术评审的。(五)违反评审规定,泄漏评审过程中有关技术秘密、商业机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六)一年内出现应当回避但未提出回避情形一次的。(七)未严格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相关廉政规定的。第十一条技术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一)参与评审的环评文件出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列严重质量问题或者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一般质
7、量问题,且评审意见未指出的。(二)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累计三次及以上的。(三)一年内评审会前不提交初审意见或会后不按时上传专家意见,累计四次及以上的。(四)袒护或刁难建设单位、环评单位,不能客观、公正、公平开展技术评审,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的。(五)违反评审规定,泄漏评审过程中有关技术秘密、商业机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的。(六)一年内出现应当回避但未提出回避情形两次及以上的。(七)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相关廉政规定,且出现违法犯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对取消入选专家库资格的技术评审专家,五年内不予受理入库申请。第十二条规划环评审查专家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8、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专家入库所需材料1.在线填写专家申请表(附1)。2.上传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技术职称证书扫描件、专家承诺书(附2)扫描件、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如有)、退休证明(仅退休人员提供)。专家入库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职务技术职称健康状况民族是否在职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身份证号电子信箱手机所在地区省市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邮编单位电话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如有)行业领域(限选五项)口畜牧口渔业口煤炭开采和洗选口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口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非金属矿采选口农副食品加工口食品制造口酒、饮料制造烟草制造口纺织口纺织服装、服
9、饰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口木材加工口家具制造口造纸和纸制品口印刷口文教用品制造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口精制石油产品制造口炼焦口煤制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口生物质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口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制造口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口肥料制造农药制造口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口专用化学品制造口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口医药制造口化学纤维制造口橡胶和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口水泥口砖瓦口玻璃陶瓷)口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口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口金属制品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口汽车制造口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制造电器机械和器材制造口计算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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