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年产印刷品15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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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三(污寤响类)项目名称:年产印刷品1500吨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浙江联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三J日期:202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1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34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41五、影响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70六、结论72附表73、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印刷品1500吨项目项目代码2101-330503-04-02-816947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南潺区菱湖镇吉兆路297号A区17号楼地理坐标(120度7分46.847秒,30度44分17.195秒)国民经
2、济行业类别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39.印刷231一其他(激光印刷除外;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的印刷除外)建设性质团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回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备案部门湖州市南潺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项目备案文号2101-330503-04-02-816947总投资(万元)2300环保投资(万元)80环保投资占比()3.48施工工期/是否开工建设El否口是:用地面积(m2)4425.66专项评价设置情况大气企业排放废气中不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且厂界
3、外500米范围内无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无需设置大气专项评价地表水企业无生产废水排放,无需设置地表水专项评价环境风险企业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不超过临界量,无需设置环境风险专项评价生态企业不涉及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无需设置生态专项评价海洋企业不涉及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无需设置海洋专项评价规划情况菱湖镇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环评影响评价情况菱湖镇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河分局审查,审查意见文号:沼环管函20198号。1.1.1菱湖镇工业区(LH02)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性菱湖镇工业区(LH-02)控制性详细规划发展规划如下: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
4、017-2035年。规划范围东至六堡里村,西南至金家漾、西至射锦线以西,北至下昂港。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发展功能定位区级先进制造业平台和辐射长三角的冷链物流中心;以精细化工、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新兴纺织和新材料为主导产业,有序腾退高能耗、高污染风险型企业,引导现代绿色智造型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规划相符性:企业位于规划范围内的菱湖工业功能区内,项目属于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行业,不属于高能耗、高污染风险型企业,项目采用GB38507-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中属于低VOCS挥发的胶印油墨、水性油墨及能量固化油墨。1.1.2菱湖镇工业区(LH02)控制性详细
5、规划环评符合性规划环评针对区域发展制定了生态空间清单、现有问题整改措施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环境标准清单等6张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因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已经废止,而规划环评“六张清单”未修订,因此报告暂仍引用对照分析。项目位于规划内的非化工区环境优化准入区,具体符合性如下表1-1所示。表11本项目规划环评符合性分析序号类别主要内容符合性分析1空间准入标准非化工区环境优化准入区生态空间清单本项目为二类工业项目,无新建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纳管排放,不属于危化品集中区,严格管控危化品的储存,并做好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不会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符合要求
6、。生态空间名称及编号管控要求菱湖环境优化准入区(0503-V-O-10)禁止新建、扩建任何三类工业项目,但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禁止畜禽养殖;除公共污水处理设施外,陆域地区禁止新建入河排污口,现有的应限期纳管;危化品集中区内工业企业内部绿地率原则上应控制在20%以内。严格管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储存,相关企业必须做好环境风险防控,不得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环境准入条件清单本项目属于“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不属于环境准入条件清单中的禁止准入产业。分类行业清单工艺清单产品清单禁止准入产业六、纺织业20、纺织品制造禁止新建、扩建有染整工段的八、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造业22、
7、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禁止新建、扩建制革、毛皮糅制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十、家具制造业禁止新(改、扩)建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等项目十一、造纸和纸制品业28、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禁止新建、扩建十四、石油化工、炼焦业禁止新建、扩建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禁止新建、扩建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禁止新(改、扩)建生产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等项目十六、医药制造业禁止新建、扩建化学药品制造十七、化学纤维制造业44、化学纤维制造禁止新建、扩建除单纯纺丝外的45、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禁止新建、扩建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8、46、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翻新禁止新建、扩建47、塑料制品制造禁止新建、扩建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8、水泥制造禁止新建、扩建二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58、炼铁、球团、烧结;59、炼钢;62、铁合金制造:钵、辂冶炼:禁止新建、扩建60、黑色金属铸禁止使用无芯工频感应电造炉设备的项目二十一、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63、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64、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二十二、金属制品业68、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禁止新建、扩建:有电镀工艺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二十
9、三、通用设备制造业;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二十五、汽车制造业;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禁止新(改、扩)建使用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等项目;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禁止铅酸蓄电池制造项目2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气特殊行业项目与工业锅炉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具体包括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
10、015)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J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本项目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标准,符合要求。废水特殊行业项目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4287-2012)、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无行业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氨氮和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污水处理厂尾
11、水CODCr、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中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余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八)标准。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固废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厂内暂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3环境质量管控标准总量管控限值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总量在区域内进行替代平衡,符合要求水污染物总量管控限值大气
12、污染物总量管控限值危险废物管控总量限值(ta)CODcr(ta)NH3-N(ta)SO2(ta)NOx(ta)VOCs(ta)烟粉尘(ta)92.44.623.71610.45556.40160.646796环境质量标准在采取适当的污染防治措施后,能够维持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区域内替代平衡,本项目不触及环境质量底线.环境空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其他污染物控制质量浓度参考限值”;国家标准中没有标准的因子可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等,国内没有标准的因子可参照执行
13、参照前苏联标准(CH-245-71)、美国标准等国外标准。水环境: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n类水标准,地下水执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In类水质标准。声环境: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3类标准;主要交通主干道执行4a类标准。土壤: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表1中的筛选值。4行业准入标准其他行业湖州市木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规范(试行)(湖环发201626号)、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等15个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环发201612号)、挥发性有机物(V
14、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1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浙环函20154()2号)本项目符合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1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内容。5现有问题整改类别存在问题整改方案产业结构及布局工业区产业空间布局零散,土地使用粗放,产出效益低,未形成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部分区块因开发建设较早,布局不合理,下昂化工区内设有驾校,化工区周边尚设有食品企业。从环境投诉统计情况来看,下昂化工区块因开发建设较早,住、产功能混淆,工业区块内包含村庄建设用地,距离企业较近,相应
15、环境投诉件较多。通过本次规划,通过深化整合提升,着力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以生态保护和节能减排为重点,优化园区布局。驾校及食品企业尽早搬迁或转产,下昂化工区内规划为拆迁住户尽早拆除搬迁。本项目属于规划中的工业用地,符合要求。环保基础设施区内建成企业有两家未接通污水管网,纳管率为94.3%,另外,部分区域存在雨污分流不彻底等情况。现状污水处理厂已达到满负荷。要求菱湖镇加快两家企业的污水管网铺设工作,并在规划区域进行全面雨污管网核查提升工作。加快污水处理厂扩容工作,预计2019年8月底完成扩容工作。目前区域内企业已全部完成污水管网铺设工作,污水厂扩容已完成。环境管理园区内现状部分企业未进行“三同时
16、环保验收手续,三同时验收执行率为91.2%。开展区内企业“三同时”环保验收工作的专项调查清理,督促企业尽快履行相关手续。本项目投产后将严格执行三同时环保验收。6规划方案优化调整类别规划内容优化调整建议规划规模规划建设用地部分位于南潺区菱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有条件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调整使用前需依法办理报批手续。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等工作动态调整相应地块用地性质,未调整前不得开发。本项目所在地属于工业用地,拥有相应的产权证明。建议规划布局未明确规划功能分区。完善功能分区,划定下昂化工区范围,明确下昂化工区产业发展定位。本项目不属于下昂化工区内。文物保护本次规划范围内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处
17、,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三处,规划中未提出保护措施。根据各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级别,在规划中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及要求。本项目周边无文物保护单位,不涉及。1.2其他符合性分析1.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四性五不批”相符性分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07月16日修正版),本项目“四性五不准”符合性分析如表l-2o表L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点要求(“四性五不准”)符合性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四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达标排放、选址规划、生态规划、总量控制原则及环境质量要求。符合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本评价类比同类型企业并
18、根据本项目设计产能、原辅材料消耗量、设备选型及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废水、废气、噪声环境影响分析,其环境影响分析预估具有可靠性。符合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本项目工程性质较为简单,营运期各类污染物成分均不复杂,属常规污染物,对于这些污染物的治理技术目前已比较成熟,因此从技术上分析,只要切实落实本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者不对外直接排放,因此其环境保护措施使可靠合理的。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本环评结论客观、过程公开、评价公正,并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环境结论是科学的。符合五不准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
19、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者不对外直接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环境风险很小,项目实施不会改变所在地的环境质量水平和环境功能,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地表水、噪声均满足环境质量标准。本环评报告已提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按照提出的各项措施实施,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者不对外
20、直接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环境风险很小,项目实施不会改变所在地的环境质量水平和环境功能。因此,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可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本环评报告已提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按照提出的各项措施实施,可达标排放或者不对不属于不予批准的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外直接排放。情形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
21、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本评价基础资料数据具有真实性,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1.2.2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150号)中“三线一单”要求符合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涪区菱湖镇吉兆路297号17号楼,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浙政发201830号),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根据湖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提供的监测数据,目前建设项目所在地SOz、No2、PMl。、PM25COO3均能达
22、至J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限值,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水环境质量现状:现状监测结果表明,纳污水体各监测断面的监测指标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HI类标准,说明项目所处区域地表水体水质较好。声环境质量现状:现状监测结果表明,项目厂界噪声监测值可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声环境质量现状较好。经本项目工程分析可知,废气、废水、噪声均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均较小,固体废弃物按本环评报告的要求收集处理后,可得到妥善处置。本项目营运期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纳管至湖州南涪嘉诚水质净化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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