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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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深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协助人民法院中立、客观评估个人破产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清偿债务能力(以下简称清偿能力),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组织专家开展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纳入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建的本市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提供评估意见的专业人员。第三条【职责分工】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履行下列与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相关的职责:(一)会
2、同人民法院建立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制度;(二)组建专家库,对专家库和专家实施动态管理;(三)组织召开债务人清偿能力专家评估会议,抽选或者邀请专家对债务人清偿能力进行评估;(四)将专家签字确认的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意见(以下简称评估意见)发送人民法院,并抄送对应的债务人、管理人。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心理健康、人民调解等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相关单位,为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开展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四条【工作原则】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开展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中立客观、公平公正;(一)程序规范、高效透明;(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
3、益;(四)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第二章评估专家第五条【组建专家库】专家库由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建,主要由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心理健康等方面专业人士及人民调解员组成,专家总人数不少于100人。第六条【专家资质】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二)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三)熟悉个人破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四)公道正派,热心为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服务;(五)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申请进入专家库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不予纳入专家库:(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一)曾被吊销相关
4、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资质;(三)受到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纪律处分未逾三年的;(四)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调查;(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六)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认为不宜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专家遴选】进入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一)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发出遴选专家有关公告;(二)本人自荐或者有关单位、行业协会推荐专家;(三)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对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四)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对专家进行综合评审;(五)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提请审定专家名单;(六)市破产事务管理署颁发专家聘书,录入专家库。专家聘期一般为三年。专家聘期结束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5、规定条件的,经专家自愿申请,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可以续聘。第八条【专家退出】录入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应当将其从专家库中移除:(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二)注销或者被吊销相关执业证书或者专业资质;(三)受到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纪律处分;(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机关处理;(五)在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申请退出专家库;(八)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认为应当移除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评估组织第九条【委托情形】个人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商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同意后,可以委托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对债务人清
6、偿能力进行评估:(一)个人破产清算案件;(一)重整计划草案规定债务人债务清偿额度为本金100%以下的案件。【申请阶段委托评估】人民法院在审查个人破产申请阶段,确有必要对债务人清偿能力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对债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化核对。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将有关核对结果反馈人民法院。第十条【委托材料】人民法院委托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对债务人清偿能力进行评估的,向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移送下列材料:(一)委托函;(一)裁定受理个人破产申请有关文书;(三)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提交的全套材料;(四)管理人依法履职的阶段性报告(如有);(五)与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相关的其他材料。人民法院委托市破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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