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文化公司诉杭州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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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某文化公司诉杭州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二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浙Ol民终5272号裁判日期:2022.12.30作者:杭州互联网法院NFT数字作品属性及其交易平台法律责任的判定一一深圳某文化公司诉杭州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入选理由近年来,数字藏品作为一种兼具文化价值和收藏价值的新型数字出版物,同时也给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全新挑战。本案系首例涉“NFT数字作品”侵权案,法院在本案中对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NFT数字作品形成及流转过程中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
2、的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形成了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本窠判决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对于构建公开、透明、可信可溯源的链上数字作品新业态,保隙文化数字化战略实施,促进数字藏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获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22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2022年度AlPPl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浙江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裁判要旨1 .NFT数字作品所有权转让结合了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NFT数字作品通过铸造被提供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交易对象为不
3、特定公众,每一次交易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NFT数字作品,故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2 .应结合NFT数字作品的特殊性及NFT数字作品交易模式、技术特点、平台控制能力、营利模式等方面综合评判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的责任边界。案例索引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1008号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5272号案情介绍漫画家马千里创造的“我不是胖虎”动漫形象近年来成为广受用户欢迎的爆款IP。深圳某文化公司经马千里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深圳某文化公司在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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