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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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环规字(2022)2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出租物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监管,督促出租物业的业主和管理人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规范其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强化源头管控,切实提高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中山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14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
2、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义务,强化落实其环境保护责任,规范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切实提高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物业”,是指业主出租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业,包括土地、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出租物业的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业主直接或间接转租、受业主委托出租或管理出租物业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专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各类“二房东”
3、等其他具有管理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范围内将物业出租给他人从事涉及产生环境污染物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和管理人。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业主、管理人及承租人应共同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物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范围内出租物业环境保护管理工
4、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的出租物业环境保护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能分工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业主和管理人提供环境保护咨询服务,协助其做好承租人入驻把关并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第二章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第七条业主和管理人在出租前应明确告知承租人租赁物业的基本情况,并向承租人了解租赁物业用途及生产工艺等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用于明显不符合环境保护准入政策的项目;不得将产生污染的设备转让、出租或出借给无相应污染防治能力的承租人。业主和管理人应督促
5、并配合承租人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手续;承租人拒不办理环境保护手续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业主、管理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应符合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设置环境保护责任的相关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行上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物业租赁登记或备案手续。第九条“共性产业园(共性工厂)”的业主和管理人存在以租赁设备、厂房等方式运营的,应加强对承租人入驻的把关,保障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并落实治污责任。第十条业主和管理人对其建设或管理的公共性污染防治设施负有保障义务的,应当保障公共性污染防治设施符合环境保护
6、要求,并定期对公共性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查验,发现公共性污染防治设施及运转情况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业主和管理人应及时组织修缮,并在修缮前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第十一条知悉承租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或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业主和管理人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业主和管理人应当配合和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物业和承租人的环境执法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第十三条业主和管理人不得为承租人实施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逃避环境保护检查等提供帮助,或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等。业主和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的建设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下列严重污染
7、环境的情形之一,仍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且存在帮助、包庇等协助承租人从事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铭、碑、诧、睇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银、铜、锌、银、锐、镒、钻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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