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夫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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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夫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一一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六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关键词】金融借款合同抵押范围民法典适用检察和解【基本案情】2014年5月,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与昆明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某农村信用社)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某商贸公司向某农村信用社借款1500万元。同日,某农村信用社与王某夫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王某夫名下昆明的一套房产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他项权证上记载“被担保主债权数额365万元”。2016年11月,某农村信用社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2、某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受让债权及从权利,成为新债权人。2020年1月,因某商贸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某资产管理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商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2400万元,王某夫在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抵押责任。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商贸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王某夫与某农村信用社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依法成立,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某资产管理公司有权对王某夫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王某夫不服审判决,认为抵押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一审判决以抵押合同约定内容判定案涉抵押物担保范围适用法律错误,遂上诉至云
3、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夫他项权证记载的事项不是关于案涉抵押担保范围的约定,应以王某夫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内容作为判定案涉抵押物担保范围,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王某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王某夫不服二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某夫的再审申请。【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受理及审查情况王某夫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主张应按照他项权证上记载的事项承担抵押责任,人民法院根据抵押合同认定抵押责任错误。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后查阅了案件卷宗,并实地对房地产中心办理他项权证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全面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发生的背景。经向昆明市不动产中心、官渡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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