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宗教系统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民宗规〔2023〕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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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宗教系统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民宗规20232号)各设区市民宗局:江苏省民族宗教系统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已经省民宗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1日江苏省民族宗教系统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由本省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民宗部门)作为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三条行政许可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
2、视及便民原则,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四条民宗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擅自增加和停止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变相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省民宗委负责梳理、认领、修订民族宗教条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审查标准。民宗部门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编制、完善、优化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受理方式,制作格式样表示例范本,不得额外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应当在民宗部门网站或江苏省政务服务网上全文公布,一经公布,要严格遵照执行;有关申请表格、示例范本等应向公众提供免费下载。第五条民宗部门进驻本级人民政府政务服
3、务中心的,可以开设专窗,也可以委托综合窗口受理。开设专窗的,应由本机关派驻人员,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办理;委托综合窗口受理的,受理后交本机关办理。第六条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可以采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方式。第七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需要提供申请表、申请书等格式文本的,应当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样表,或者由省民宗委根据工作实际编制的格式样表。申请人应当参照示例范本,按要求提交申请表、申请书。第八条行政许可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到民宗部门或本地政务服务中心的民宗部门窗口现场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提倡申请人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在
4、线提交申请材料。第九条民宗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第
5、十条民宗部门决定受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告知相对人本部门同意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的落款日期即为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期限的起始日期。第十一条民宗部门决定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相对人不予受理申请的具体理由及法律救济途径。第十二条民宗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民宗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民宗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简称审核转报事项),下级民宗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转报上级民宗部门。上级民宗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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