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12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2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渔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日舟山市渔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渔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渔农户居住权益,加快和美乡村建设,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农村宅基地管
2、理,适用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指的渔农村宅基地,是指渔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合法使用或者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本办法所指的村民,是指具有或者保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参照本办法管理实施。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村民申请建房,是指村民以户为单位,依法依规申请原址翻建(重建)、扩建、新建住宅的活动。本办法所指的原址翻建(重建),是指原则上在原土地使用权登记确权面积范围内对原有住宅进行拆除重新建房。房屋四至在满足规划控制、公共需要等情况下可在原土地使用权登记确权
3、面积范围内进行调整。原址翻建在满足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增加原有房屋高度,原址重建不得改变原有房屋高度。因规划控制、公共需要等特殊原因确需对原宅基地进行整体移位的,移位部分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登记确权面积。本办法所指的扩建,是指在原土地使用权登记确权面积基础上扩大宅基地面积建房。本办法所指的新建,是指渔农户因无渔农村住宅,或自愿、无偿放弃原有渔农村住宅等情况申请宅基地建房。第四条渔农户实施翻建(重建)、扩建、新建等,应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第五条宅基地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一户一宅。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所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县规定的面积标准。对历史形成
4、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应当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二)坚持户有所居。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保障村民居住权。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能翻建(重建)、扩建、新建住宅导致渔农户无房或者住房困难,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其他住房形式或者安置形式保障渔农户住房需求。(三)坚持节约集约。渔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遵循规划先行、标准控制的原则;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合理利用宅基地资源,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四)坚持严格监管。推行一个窗口对
5、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的运行机制,深化应用渔农民建房数字审批办理系统,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房屋施工过程到场、房屋建成后核查到场等“四到场制度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等“四公开制度。开展渔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宅基地管理按照市县主导,乡级主责,村社主体的管理机制分级落实。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属地责任;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渔农户建房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农
6、村部门负责渔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监督检查等管理制度,并做好制度落实、监督和指导;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组织开展渔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合理编排年度渔农户建房任务及新增建设需求计划,并将渔农户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送同级资源规划部门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以上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指导村庄规划编制;负责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安排,完善渔农户建房规划审批技术规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规划许可工作,并做好监督和指导;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办理宅基地及其地
7、上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等。县级以上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渔农户住房的设计、风貌引导、建设安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并做好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渔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渔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移送的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发改、公安、民政、司法、生态环境、交通、文化旅游、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渔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档案管理、日常巡查监管、建设规划许可,依据有关规定查处宅基地违法行为、落实宅基地新增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履行渔农村住
8、宅建设管理等工作职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加强村民自治,落实宅基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及时将宅基地审批情况报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农业农村、资源规划、住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备案。村级组织应当履行宅基地所有权人权利义务,贯彻落实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和制度,为渔农户提供建房线上申请、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服务,对建房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公示、上报。第二章村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及程序第七条村民宅基地资格权是指村民依法享有申请、取得、使用宅基地的权利。第八条村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遵循“依据法律、村民自治、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
9、,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中关于“社员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做到“资格到人、不重不漏、按户实现、户有所居。第九条村民宅基地资格权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能在一个村级组织进行认定,并且只能实现一次。第十条村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初审及公示。村级组织发布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公告,对本村村民的宅基地资格权进行初审,提出初步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二)认定及再公示。初审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排除后村级组织出具无异议证明,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对讨论通过的人员名单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再次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排除后村级组织出具无异议证明
10、,并签注审核意见,提交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三)审核报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级组织上报的宅基地资格权人公示通过名单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注审核意见。核准通过后由村级组织再次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排除后,出具无异议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备,纳入渔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人登记名录库管理。第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建立本区域内统一的渔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人登记名录库,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第三章渔农户申请宅基地分户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渔农户,是指具有或者保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11、人员所组成的渔农村家庭户,即以配偶双方及其直系亲属以及直系亲属的配偶为基本构成,按照风俗习惯、历史传统,结合家庭成员关系、人员组成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成员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渔农村家庭户构成条件的,以亲等就近原则确定所属渔农户。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分户,是指遵循公序良俗、“一户一宅原则,将一个渔农户所有成员使用的住宅,按照一定的规则予以分割,变更成两个(含)以上的新的渔农户。因分户析产引起宅基地使用范围和房屋产权变更、转移的,参照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转让、赠与相关条件进行审查。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和村级组织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综合予以审定户内成员及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舟山市 人民政府 办公室 关于 印发 农村 宅基地 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1268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