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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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含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改造提升和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提高补助标准。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央预算内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两渠道投资。地方财政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出由自治区
2、本级财政承担,盟市、旗县(市、区)不再配套。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亩均财政补助标准水浇地不低于1700元、旱地不低于1200元,2023年起按国家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加大保障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二、规范招标投标。原则上施工标标段面积不低于5000亩,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推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对施工合同进行公示,坚决查处“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采取租借、挂靠、转包、虚报业绩等形式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投标(中标)资格,3年内禁止参与自治区境内高标准农田招标投标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三、优化前期工作。逐步将符合条件的
3、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录入项目储备库,当年的建设任务前一年的9月份就要完成录入,2022年以后未纳入储备库管理的项目不列入年度建设任务。推动旗县(市、区)提前开展设计招标、初步设计、论证审批等前期工作,确保在当年3月底前具备开工条件,避免“钱等项目”。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林草地占用审批、砂石料取用许可、取水许可审批等实行绿色通道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草局)四、加强资金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其余应付工程款要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支付。财政投资审减和招标投标结余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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