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模板(3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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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合同模板(30篇)贷款合同模板(精选30篇)贷款合同模板篇1编号:甲方:甲公司乙方(受让方):乙银行丙方:丙银行鉴于:甲方、丙方与某公司(简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甲方委托丙方作为受托人向债务人提供人民币借款资金1亿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合同如下:第一条标的资产的转让甲方、乙方及丙方同意:乙方在下述条件满足后应立即受让丙方依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向债务人发放委托贷款而形成的全部资产:(1)本合同生效;(2)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且贷款实际发放;(3)自贷款发放日起10
2、0天(自然日)内,债务人未足额偿还本息。在上述条件满足后,乙方即有义务按照甲方的指示立即支付价款。第二条标的资产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交割2.1标的资产转让价款金额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人未偿本息余额(截至甲方通知日)。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付款通知的当日将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2.2丙方应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如下与标的资产相关的文件: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提款通知书原件、划款凭证等。2.3自乙方付清标的资产转让价款之日起,标的资产归乙方所有。债权转让事宜由乙方通知债务人。第三条陈述与保证3.1各方已经办理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所有内部和外部审批与批
3、准,不违反适用于各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等规定。3.2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是合法、有效、真实的,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就标的资产对丙方或甲方不享有任何抗辩权、丙方或甲方未就标的资产行使解除权、抵销权、变更权、中止权及终止权、甲方此前未在标的债权上设置债务负担。甲方、丙方向乙方提交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第四条违约责任4.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并应赔偿守约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4.2 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收购条件满足后,乙方未按甲方通知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未偿本息余额,并按应付未付
4、款项每日千分之一的金额支付滞纳金。第五条其他5.1本合同在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如果在贷款发放日起100天内乙方已足额偿还本息,则本协议自动解除。5. 2本合同的部分或个别的条款或其部分内容如果自始或将来成为无效,不影响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其余内容的有效性。5.3 本合同生效后,除非取得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5.4 甲、乙、丙三方之间发生的关于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5.5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6 本合同由甲方、乙方、丙方于20_年甲方:乙方(受让方):贷款合
5、同模板篇2借款人:(以下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政编码:贷款人:(以下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政编码:甲方为支付项目所需外币资金,向乙方申请使用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按与签订的国外借贷协议约定的条款向甲方转贷贷款。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第二条开立帐户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货款帐户和本外币存款帐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还款准备金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及付费等。第三条甲方使用借款的前提条件在具备下列全部条件后,甲方方可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1.“国外贷款协议”已生效
6、并允许支款;2 .本借贷合同已生效;3 .对外签订的有关本“项目”的“商务合同”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4 .乙方已收到甲方送交的,按照“商务合同”规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计划表”和“还款计划表”;5 .甲方已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开立有关帐户。第四条借款使用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表”列明用款日期提前个营业日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自收到甲方“用款单”之日起应在个营业日内按用款计划向甲方提供贷款。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第六条还款方式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期限内按“还款计划表“偿还借款本息及支付费用,甲方偿还借款,应于约定每次偿还借款本息前个营业日将与应
7、还款项等额的资金存入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开立的存款帐户中,以保证按时还款。第七条还款币种甲方应以与借款币种相同的货币偿还借款本息和支付费用。第八条计息方式按照与签订的“国外借贷协议”的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采取如下方式计收利息:。第九条费用支付本合同项下下列费用由甲方用与借款币种相同的货币向乙方支付:1 .承担费:根据借款的未用金额,按年率%支付,自“国外贷款协议”签订日天后开始,到每次实际支用贷款日止。在每个付息日与利息同时支付。2 .管理费:按借款总额的%支付。自“国外借贷协议”签订后天由甲方通过乙方对外一次性支付。3 .转贷费:乙方为提供本贷款收取的转贷手续费为年率%,由甲方按尚未偿付的
8、贷款发生额与支付利息相同的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4 .出口信贷项下发生的保险费用,由甲方向乙方如数支付。5 .国外借贷协议项下发生的其它费用及国内转贷过程中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按乙方要求支付。第十条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应费用,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监督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二条保险甲方应将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购置的设备在到货、建设和还款期间的风险进行投保。保险金额应不低于乙方贷给甲方全部贷
9、款的本金。甲方投保后,应将保险单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乙方。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解除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2 .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本合同约定的用款期限,应在用款期结束前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办理延期用款手续。3 .甲方不能按还本付息计划偿付借款本息和费用,需要延长还款期限时,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个营业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4 .甲方如要提前还款,应提前个营业日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贷款合同模板篇3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账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受托人名称:(以
10、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账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签订合同地点:省(市、自治区)市县(区)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甲方所确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代甲方向借款人发放并协助甲方收回。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委托货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万元整一次或分次存入专户。由乙方开具委托贷款基金收据,交甲方存执。乙方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
11、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总额。第三条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第五条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日将合同副本份送甲方留存。第六条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委托贷款损失的,乙
12、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第七条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第八条借款人如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加罚息等信贷制裁。加罚息收入乙方提取50%作为手续费,其余部分由乙方划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账户。第九条利息和手续费。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计付利息,每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要在国家政策
13、允许范围内调整利率,并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据此办理利率调整手续,并通知借款人。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向甲方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双方约定如下:第十条乙方每次收回贷款后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第十一条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由甲、乙双方和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后,才能办理。第十二条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确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
14、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2 .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甲方所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3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4 .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
15、方式,双方约定如下:第十五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第十九条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附件。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公章)(签字)年月日(公章)(签字)年月日贷款合同
16、模板篇4案例简介法院立案庭经审查后认为,原贷款合同中对债权范围做了约定,即债权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追索费用,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及金额,所以,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法院不予直接受理执行,需要经过审判程序。于是,银行就以贷款合同纠纷诉讼再次申请立案。但案件经审判法官审查后,认为贷款中对债权范围约定明确,律师费应当属于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追索发生的费用,并抵押担保合同中对抵押偿还的债权范围中也明确表述了律师费一项,所以,应当直接予以立案执行而不用经过审理程序。后经执行庭和审判庭研究确定,最终该案件直接予以立案执行。法律分析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
17、依据我国现行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
18、法部部门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也对强制执行公证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_年9月21日发布的
19、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诸多法律法规规定对强制执行公证的要件、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构成了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和体系。二、抵押合同不应属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首先,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应当是债权合同,而不应是物权合同。从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上讲,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不属于债权合同,不属于
20、强制执行公证对象。民法上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广义合同除债权合同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债权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物权合同系指当事人以物权变动为内容而订立的合同。抵押权属物权的一种,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抵押合同应属物权合同,并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其次,从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的主从关系上讲,不能依据“从合同随主合同”的原则,适用强制执行公证。在民事实体法中,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虽然是主从关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
21、干问题的解释第130条“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在诉讼法中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不存在主从关系。因此,不能援引借款合同可以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就可以对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从中我们也可看出,立法原意也不赞同对担保财产在实现债权时的直接转让行为。而如果对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从实际操作行为上,就是等同于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
22、移为债权人所有,这与立法原则相背。第三,从抵押合同的内容上分析,抵押合同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依照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合同必须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人依据此类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必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请求权。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对于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情形,抵押人亦被称为物上担保人,在抵押权依法设定后,抵押权人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仅限于物权关系而没有债权关系。物上担保人对抵押权人负担的责任为物的责任,仅以其提供的抵押标的物为限对债务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能对物上保证人的其他财产主张
23、权利,只能就担保标的物求偿,也没有请求物上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权利,即使抵押权人变价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其债权时也一样。即使对于债务人提供抵押的情形,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所享有的债权也是基于主合同而非基于抵押合同。抵押权人所享有的仅是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请求权,并非请求抵押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抵押合同因不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不满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故此,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可根据需要对贷款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无须对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如果盲目对抵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不但增加了借款人和银行的人力财力等资源浪费,也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三、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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