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诉某房地产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最高法人社部全总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之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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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赖某诉某房地产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最高法人社部全总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之八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调取的证据可作为仲裁证据使用赖某诉某房地产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基本案情某房地产公司拖欠赖某工资,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约谈公司负责人,督促其支付了赖某部分工资。赖某对工资支付数额存在异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其余工资。裁决结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并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笔录认定工资支付数额,裁决某房地
2、产公司支付赖某工资5000余元。典型意义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均为劳动者法定维权渠道。履行职能的机构加强协作配合,对于统筹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优势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准司法作用,提升农民工维权便利度,化解讨薪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0号)规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特点和优势,按照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原则,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选择维权方式。仲裁机构要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事实互认、情况会商、协调处置等联动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69号)规定“对已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处理意见认定的事实,除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外,速裁庭予以认可”,对推进两个机构联动工作机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立足职能职责,根据农民工维权需求及办案实践需要不断创新联动模式,更好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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