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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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调研报告一、近年来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情况(一)新刑事诉讼法的影响。自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因为法定程序上从受、立案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直到报捕、移诉,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只是第五编特别程序的第一、二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出了部分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只能按一般程序对多数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办理,其中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
2、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据此,公安机关对包括轻伤害案件和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案件也只有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后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权而无案件处理权,据统计,此类案件我市每年有5565起,2013年前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依据宽严相济政策都进行了消化处理,现在全部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二)废止劳教措施的影响。劳教措施的废止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渠道。原来构成犯罪不符合行政处罚但是符合劳教条件可以作劳教处理的大量轻微刑事案件,现在不得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据统计,此类案件每年有4555起。受上述两个原因的制约,导致公安机关报捕、移诉案件的数量激增,无形中也加大了检察机关侦察监督部门和
3、公诉部门以及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压力,客观上来说,影响了轻微刑事案件处理的效率,未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的。(三)办案信息化的影响。公安机关网上办案的要求已使办理案件无弹性操作的空间。随着案事件信息系统的运用,公安机关所有案件一律在网上流转,基本上杜绝了案件网外办理的可能性,法律运用的空间已压缩到最低最小限度,公安机关只能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刑事案件办理,否则即为违规办案。这样的现状和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公安机关只能按一般程序对多数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办理。二、近年来在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一)立法不够完善。从目前的立法层面看,仅有最高检出台了相关的意见,基于意见分布主体的局限
4、性,快速办理的机制主要在检察院推行而难以在公安机关、法院全程推进。因此,仅有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快速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在侦查、起诉、审判整个诉讼全程的快速办理。(二)执法理念不一致。虽然检察机关2011年1月29日出台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但是最高院、公安部却一直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与之衔接,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与其他执法机关不一致,这势必会影响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效果。(三)考评机制不科学。当前,不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法院部门,对案件的考评机制都有不符合实际的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要求对刑事强制措施、公诉、判决合理调整和运用,最大限度的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当事人的
5、合法权益,但实践中不科学的考评标准制约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正常运行。现行的考评办法一般都强调提高逮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控制不捕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撤案率,并设置了考评减分标准,这样基层公检法因为担心考评成绩受影响,制约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影响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比如:公安机关对不批捕、不起诉案件的考评,逮捕本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报捕是公安机关对案件办理的一种手段,而批不批捕是检察机关的业务范畴,但由于各自考评规则的冲突,直接影响各自考评的结果。又如:公安机关对已诉讼甚至已判决案件的考评,其评判标准和功能甚至超越了检、法部门对案件的判断和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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