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全文及基准.docx
《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全文及基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全文及基准.docx(15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裁量权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裁量。不能直接适用的,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第三
2、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二)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综合裁量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当事人同类违法行为次数、违法行为的方式或者手段、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相关因素。(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
3、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权规定,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五)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裁量权规定及裁量基准,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和裁量。本裁量权规定未列明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和裁量。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
4、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六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在案件查处中对执
6、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四)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五)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六)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引起突发环境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等不良社会反响的;(七)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第九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同时,要依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定期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
7、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对同一区域内的高频违法行为,要综合分析研判原因,推动源头治理,需要改进行政管理行为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以罚代管。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不得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一定区域、领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刀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
8、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已处罚金,生态环境部门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第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除罚款处罚外,对符合法定的
9、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其他处罚种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应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移送之前已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将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第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吉环法字(2016)12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10、,从其规定。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目录一、违法行为个性裁基准1(一)环境保护许可管理1(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7(三)水污染防治15(四)大气污染仿治32(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48(六)辐射污染仿治62(七)土壤污染防治96(八)噪声污染仿治113(九)其他115二、违法行为共性裁基准120三、违法行为修正裁基准120四、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计算方法122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环境保护许可管理序三b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放水污染物(1)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11、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放污染物;排放去向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120100地表水IV类、V类、劣V类水体2地表水In类水体3地表水I、类水体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5持续时间不
12、足30天130天以上不足60天260天以上不足90天390天以上不足120天4120天以上5废水类别生活废水、服务业废水1工业废水(不含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3含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5水日排放量不足2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1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1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12吨以上不足50吨(一般排污单位)/1万吨以上不足3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100吨以上不2足5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5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3万吨以上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5
13、00吨以上不足1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3100吨以上不足200吨(一般排污单位)/5万吨以上不足10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1000吨以上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42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10万吨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2000吨以上(工业污水处理厂)5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
14、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持续时间不足5天1201005天以上不足10天210天以上不足20天320天以上不足1个月41个月以上5废气类SiI餐饮油烟(经营)1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工地扬尘/机械、汽车修理2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3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4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
15、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放污染物;气、烟尘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5小时烟气流量不足1000标立方米1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2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310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20万标立方米420万标立方米以上5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3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麒(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
16、,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登记管理1依法适用10100或者20100简化管理3重点管理5工业固体废物类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危险废物5持续时间不足1天11天以上不足3天23天以上不足5天35天以上不足10天410天以上5产生总量5吨以下的15吨以上不足10吨210吨以上不足15吨315吨以上不足20吨4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17、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睁放污染物;20吨以上5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4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本条不细化2-20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5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固体废物污染环
18、境防治法第一百H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H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废物总量不足1千克1处置费用3倍5倍,不足20万按照20万计算1千克以上不足500千克2500千克以上不足1吨31吨以上不足3吨43吨以上5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6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
19、废物经营活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废物总量不足1千克1100-500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101001千克以上不足500千克2500千克以上不足1吨31吨以上不足3吨43吨以上5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7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排污许可营埋条例第
20、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床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持续时间不足5天15-20,情节严重的:201005天以上不足10天210天以上不足20天320天以上不足1个月41个月以上5排放数量许可证中允许排放数量的20%以下1许可证中允许排放数量的20%以上不足60%3超过许可证中允许排放数量5排放去向或区域三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1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3区)一类功能区5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
21、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罚款幅度/万元8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J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不足6小时1520z情节严重的:201006小时以上不足12小时212小时以上不足24小时31天以上不足3天43天以上5日排量许可证中允许排放数量的20%以下1许可证中允许排放数量的20%以上不足60%3超过许可证中允许排放数量5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吉林省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自由 裁量 规定 全文 基准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129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