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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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2022年10月31日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经2022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5日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2022年10月31日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镇开发边界内绿化的规划、
2、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绿地系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标准。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组织编制行道树树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更换行道树树种,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
3、征求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第六条公共绿地工程的建设,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绿地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七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机制,推进绿化行业信用监管。第八条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的绿地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园林等,应当确定为永久性绿地。市、县(市、区)应当设立永久性绿地,永久性绿地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永久性绿地应当严格保护,不得占用和改变,国家批准的重大工程建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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