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2019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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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2019版)为规范重点地方病病区控制和消除目标评价工作,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全国地方病防治规划(国卫疾控发(2017)15号)和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国卫疾控发2018)47号)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对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国卫疾控发(2014)7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办法。一、评价目的评价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碑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等重点地方病病区实现控制和消除目标进展;根据评价结果,确定重点地方病分类防控策略,实施防控工作精细化管理。二、评价原则各地
2、要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分省推进,综合施策、目标管理”的地方病防治基本原则,规范开展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评价组,在病区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市级复查、省级抽查,进行逐级评价,评价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价采取审查申报资料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实现控制或消除目标的病区县定期进行自查,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监测情况不定期开展抽查复核。三、组织实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承担地方病防治任务的相关部门组成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组,负责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
3、作的组织实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评价的技术支持。有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机构的地区,由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机构协调组织负责评价工作,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助实施。四、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碘缺乏病消除、大骨节病消除、克山病控制和消除、燃煤污染型氟中毒控制和消除、饮水型氟中毒控制、饮茶型地氟病控制、燃煤污染型种中毒消除、饮水型碑中毒消除的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见附件1-8o五、评价方式及程序(一)县级自评。病区县按本办法要求开展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自评。自评结果录入到全国地方病防治综合管理系统,按本办法附件中相关判定标准对自评结果进行判定,判定结果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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