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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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大额交易报告”是指我行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包括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和大额转账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是指我行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怀疑或者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而按照要求,将资金交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是指对已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进行重点全面的分析、识别后,有合理理由认为交易或者客户可能与洗钱、恐怖主义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可疑交易。“短期”是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长期
2、”是指1年以上。“大量”是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频繁”是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以上”包括本数。“T+1”天是指交易发生后的第二天。“T+2”天是指交易发生后的第三天。第二章组织及管理第四条总行合规和风险管理部反洗钱合规专员、情报专员负责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我行能及时按相关规定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工作。第五条总行职能部门、各支行反洗钱管理员、各营业网点反洗钱信息报告员是执行落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岗位责任人,应每天登录反洗钱系统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处理。“镇级信用社审批”用
3、户由各支行反洗钱专职管理员担任,“市联社审批”用户由各支行反洗钱兼职管理员担任。第六条为确保各类反洗钱数据按时上报,各单位必须确保每天人员到位、工作到位,保证反洗钱日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正常、准确无误、有序开展。第七条客户经理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提高客户识别责任意识,对在面向市场开发、拓展客户过程发现的异常或可疑的客户(存款客户或贷款客户),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所在支行的反洗钱专职管理员反馈。第八条审计员在反洗钱常规检查或专职管理项检查中,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重点检查,发现异常或可疑的客户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所在支行的反洗钱专职管理员反馈。第九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
4、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各单位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第十条总行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电子报送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接口规范要求,统一通过反洗钱管理系统向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上报,由省联社汇总全省农村信用社数据后再统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上报。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各单位对异常资金交易,应结合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情况进行人工分析、甄别,重点审核是否有合理理由将异常资金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提交,或者有合理理由排除可疑点作为非可疑交易不上报,并留存完整的人工分析记
5、录。各单位对辖内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章大额交易报告第十三条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下列交易属于总行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
6、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大额交易报告的豁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我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我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我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7、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大额交易应当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总行按统一报告要素要求以电子方式向省联社报送
8、大额交易报告。第十六条大额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第十七条大额交易报告操作流程(一)数据筛选反洗钱系统按照大额交易标准从业务系统中筛选数据,并根据数据是否符合报送标准分类,对于符合报送标准的大额数据“T+2”放入“大额上报业务”中的正常报文模块;对于不符合报送要素的交易数据“T+1”放入“大额数据补录与审批”模块。(二)数据处理1、数据补录:对于“大额数据补录与审批”模块的数据,各营业网点反洗钱信息报告员应当天根据数据未完整的原因,补录客户信息或交易信息后提交审批。2、数据审批:各支行反洗钱专职管理员应在当天通过审批操作对客户进行审批,对于审批不通过的数据
9、将会重新回到数据补录与确认(批处理后)进行重新修改上报,修改完后的大额补录数据“T+2”形成正常报文。3、对于大额上报业务的“正常报文”由总行反洗钱合规专员负责提交上报,对于已超5天大额报送时限的数据转为“补报报文”,对于不符合报送大额交易标准的数据进行“批量删除报文”处理。(三)数据报送总行反洗钱合规专员负责按要求完成大额交易数据的报文上报打包下载,通过“反洗钱FTP服务器”向省联社报送,发生技术报送差错后,应尽快查找原因,及时处理。第四章可疑交易报告第十八条可疑交易识别各单位反洗钱专管员、反洗钱信息报告员应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或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
10、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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