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商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跨境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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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商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跨境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大连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大连市跨境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附件:大连市跨境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规定大连市商务局大连市财政局2022年9月9日大连市跨境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扎实推进中国(大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建设,全面提升跨境电子商务水
2、平,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跨境电子商务扶持资金,是大连市政府设立的支持综试区建设、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规定的扶持对象,指在大连开展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或具有独立经营资质的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进出口企业(经营者);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经营者);提供跨境电商交易服务的各类第三方经营者;本土跨境电商线下园区;跨境电商商品供应商等各类主体。第四条本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第五条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为本规定的具体实施部门。市商务局负责提出年度扶持资金安排建议,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细则,
3、组织申报和评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要求做好资金绩效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承担主体责任。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对市商务局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六条鼓励发展大型跨境电商载体1 .鼓励发展园区和特色基地。支持各区市县、先导区和经营者建设各类线下综合园区或特色基地,形成行业集聚或特色经营。对达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入驻有10家(含)以上企业或面向5国(含)以上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各类园区(特色基地或交易中心),开业当年给予200万元扶持资金;对后续两个年度内业绩增量达到10%(含)以上的给予
4、扶持(对增量达到10%、15%、20%及以上的,分别依次给予不超过50万、100万和150万元的扶持资金,年度各档次扶持资金不可兼得),以促进持续发展。2 .鼓励建设大型展示展销中心。支持经营者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东北亚合作的要求建设大型、专业化跨境电商展示展销中心(国家馆)。对以日、韩、俄为主要业务方向,且在经营面积、商品品类、线上交易规模等方面达到一定认定条件的,在展示展销中心(国家馆)认定当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持资金;对后续两个年度内业绩达到10%(含)以上增量的,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资金。大型展示展销中心(国家馆)的认定工作另行安排和确定。第七条鼓励知名企业落户支持对行业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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