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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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六章区域创新与合作交流第七章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
2、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支点,以科技强省服务科技强国建设。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
3、技术创新体制,完善科学技术政策体系,健全科学技术工作机构,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崇尚科学的社会风尚。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
4、技术人员等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第七条本省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推动军民共用重大科研基地和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支持军民创新资源共享、技术交流和成果双向转化应用。第八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第二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聚焦国家战略和高质量发展需求,围绕本地区优先发展的产业和领域,统筹规划和组织推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科技强省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提高
5、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基础研究投入体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规模,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建设基础研究基地。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依托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展有组织、建制化的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
6、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个人等出资设立联合项目,开展基础研究。第十二条本省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分类建立前沿引领技术推动型、现有优势技术升级迭代型、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型、瓶颈技术攻关型需求清单并动态更新,有组织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实施省级重大科技专项。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开展技术攻关项目,取得原始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第十三条本省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围绕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绿色智慧高效农业生产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生命健康等重点方向开展农业核心技术攻关,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强化重点农业科技
7、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挥农业科学技术引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推动农业科技园(区)、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育种基地建设。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推广机构、高等学校、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特派员等,为农业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引导
8、科技领军企业和专业机构建设中试基地,开展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和小批量试生产,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第十五条本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和收益权改革,深化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的技术转移人才评价机制,拓宽技术转移转化人才职业通道。鼓励科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横向经费管理制度,支持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第十六条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投资兴办或者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等服务平台和载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办公与生产场地,以及融资、
9、信息、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等市场化配套服务。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各类机构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促进科学技术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十八条本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本省的科技攻关任务,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扶持,引导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落实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税收优惠等政策规定,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对企业的科技创新发展给予支持。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通过自主实施、许可、购买、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对于转化、孵化、产业化产生一定规模直接经济效益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财政性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攻关以及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等活动,激发创新活力。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开展不同层次、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构建长效合作机制,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平台,协同推进技术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
11、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互聘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力度,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上市企业,落实国家和地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优惠政策,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人才引进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科技领军企业,可以运用财政资金予以相应的奖励或者补助。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
12、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的考核指标。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任务,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以国家战略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加强科技创新,提供公共科技
13、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科技需求。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评估制度,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引导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分类制定绩效目标,建立健全差异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重点体现科技成果产出与应用、人才团队培养、科学技术服务等方面成效,评估结果作为机构设立、支持、调整、终止的依据。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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