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外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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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外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37002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除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外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2 .办事指南编码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370023 .对应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事项名称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4 .设定依据(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立专人警戒。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
2、当经省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5 .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2) .放射性同位素
3、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修改)(第三十四条):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单位,应当在每次试验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试验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
4、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
5、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
6、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立专人警戒。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修改)(第六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活动的审批或备案:(三)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但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6 .监管依据(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
8、放射性标志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7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8 .实施机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9 .实施主体: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0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IL实施主体编码:12 .审批层级:省级/直属13 .行使层级:省级/直属14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5 .受理层级:省级/直属16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7 .初审层级:18 .责任处(科)室: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19 .权限划分省级。20 .行使内容:依法审批21 行政相对人权利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2 .行政相对人义务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
9、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是否符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是否符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2)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3)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
10、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内容、编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 1).(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
11、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2 2).(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是否符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是否符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
12、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内容、编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3 .受理条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
13、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4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 .服务对象类型:2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环保绿化3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环保绿化4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5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6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7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8 .许可证件名称:9 .改革方式:110 .具体改革举措无IL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开展双随机抽查。抽查
14、重点事项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及审批情况、承诺落实情况、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及相关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二是严格环评违法行为查处。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等违法行为。三是严格环评审批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不严格执行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有关规定,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制定环评文件技术复核管理办法,完善技术复核手段,采取人工复核和智能校核相结合方式,开展环评文件法规、空间、技术一致性校核。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申请表。2
15、.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第六条):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址:http,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大厅)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除前款规定材料外,建设单位还应当通过邮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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