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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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管理秩序,严肃纪律,规范教职工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职工为全院在编人员。第三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完成各自岗位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应当承担违纪责任,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第四条对教职工违纪处理的原则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依据个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第五条对教职工违纪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2、追究法律责任。第二章处分种类和期限第六条行政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严重警告;(二)记过、记大过;(三)降级、降职、撤职;(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具有行政任命职务的教职工。第七条行政纪律处分期:(一)警告,3个月;(二)严重警告,6个月;(三)记过,9个月;(四)记大过,12个月。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分第八条违纪行为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九条对于违纪教职工,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区别情况做出处理:(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弄
3、虚作假、剽窃抄袭、欺骗组织、骗取荣誉的;2 .捏造事实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3 .对批评、检举、控告等进行阻挠、压制和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4 .无理取闹,恐吓威胁单位领导或利用职权恐吓威胁单位职工,严重影响学院正常工作秩序的;5 .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给他人带来伤害,造成不良影响的;6 .不履行岗位(职务)职责或不能胜任岗位(职务)职责。7 .违反劳动纪律的;8 .违反教学纪律的;9 .违反学术纪律的;10 .其他违纪行为。(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擅自改变学院决定和命令的
4、;2 .拒不执行学院决定和命令的;3 .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贻误工作,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的;4 .怠于履行职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给学院造成损失的;5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学院资财,造成损失的;6 .违反工作规程和必要程序,产生严重后果的;7 .擅自以学院或院内单位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8 .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严重影响且不听劝阻的;9 .以学院教职工身份从事兼职活动或营利性活动,损害学院利益的;10 .未经授权,擅自代表学院签订合同、协议等文件的;11 .违反合同、协议等,给学院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的;12 .发
5、生严重教学事故或安全事故的;13 .在法定的活动场所外,传教、布道、讲经、散发宣传品等。14 .其他违纪行为。(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造成不良后果的;2 ,泄露国家和学院秘密的;3 .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和学院利益的;4 .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院和社会管理秩序的;5不依法履行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事故的;6.贪污、盗窃、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的;7,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8 .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学院和教职工关系的;9 .故意破坏、损毁校园公共设施的;10 .利
6、用各种方式恐吓、威胁、搔扰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11 .参与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赌博及打架斗殴等活动的;12 .其他违纪行为。(四)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给予开除处分。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院有权自教职工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起采取停薪等相应措施);2 .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3 .宣扬或参与邪教活动,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和罢工罢课的;4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5 .连续旷工超过3天(含)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含)的;6 .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7、:(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故意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一条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并在违纪行为发生后采取措施避免不良后果发生或挽回损失的,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第四章处分程序第十二条发现教职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违纪教职工所在单位、部门应及时介入,组织调查,不得推诿,并及时向职能部门或院领导报告,重大事件应在1小时内及时报告职能部门或院领导。第十三条如果违纪行为尚未立案,按照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类型,原则上先由主管业务的职能处室负责对违
8、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受理、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教职工所在单位、部门协助调查、取证和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由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学院审定。1 .教务处负责受理违反教学纪律有关规定行为的调查,并在核查、取证后提出处理建议;2 .学工部负责受理违反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调查,并在核查、取证后提出处理建议;3 .人事处负责受理违反专业技术资格等评审纪律行为的调查,并在核查、取证后提出处理建议;4 .科研处负责受理违反学术纪律、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学术腐败及违反国家和学院与科技工作相关规定行为的调查,并在核查、取证后提出处理建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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