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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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国资政(2023)252号)各出资企业: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23年第25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国资委202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加强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仃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
2、理办法,结合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黑龙江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仲裁等(以下简称案件)。第四条出资企业应当持续加强案件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积极主动维权,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及时发现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提质增效、稳健发展。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指导出资企业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追责等部门协同
3、工作机制,加强对案件处理、备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六条涉案出资企业是依法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第七条涉案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报告,强化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第八条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法务管理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所属单位加强案件管理。第九条案件主管部门由出资企业根据内部职能划分确定,原则上为企业法务管理机构,统筹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工作,参与诉讼或仲裁等事
4、务,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案件管理制度;(二)负责处理企业作为当事人的案件;(三)负责对案件处理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等问题进行风险提示;(四)负责、协调企业案件的向上报告工作;(五)统计、分析案件信息和情况;(六)组织开展案件典型案例分析研究;(七)组织开展案件管理培训工作;(八)负责案件管理信息化工作;(九)整理、归档案件相关材料;(+)其他应由案件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出资企业案件主管部门在上述职责外,还应对所属单位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处置,必要时可提级管理。第十条案件责任部门为案件涉及事项的业务部门,由出资企业根据案件涉及的业务和职能划分
5、确定,应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案件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定专人全程参与、配合案件处理工作;(二)及时向案件主管部门报告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并根据案件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案件相关材料;(三)根据需要委派部门相关人员现场旁听或参与案件庭审;(四)根据案件主管部门的风险提示,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案件主管部门反馈、报送整改措施与执行情况;(五)执行或配合执行重大案件法律文书;(六)对重大案件提供资金保障和财务支持;(七)针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有关人员应当注意对案件的处理、决策等事宜予以保密,避免对案件处理产生不利影响。第十一条出资企业应当建
6、立案件管理人才选拔培养机制,鼓励法务人员参与或者直接代理案件,持续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十二条出资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细化各部门之间、与所属单位之间的案件管理流程。第十三条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案,有效防范案件风险。第十四条出资企业发生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全面调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证据收集等工作,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第十五条出资企业应当结合国际化经营实际,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机制,加大涉外案件处理力度,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
7、安全。第十六条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法律纠纷调解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妥善处理案件,对同一出资企业所属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第十七条案件责任部门应当建立案件预警机制,密切关注以下情形的发生:(一)可能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履行产生影响的相关法律、政策的最新变化;(二)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社会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三)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合同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可能对于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四)合同订立时可能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五)同行业企业集中出现的风险情况;(六)开展新型业务,或原有业务的交易模式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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