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上海海事局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货主(码头)高质量选船机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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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海事局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货主(码头)高质量选船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结合上海海事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辖区内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货主(码头)和船舶。前款所称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包括危险货物的装船和卸船;所称货主,指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所称码头,指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外国籍船舶和开展供受油作业活动的油船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货主(码头)应当落实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企业实际积极建立高质量选船机制。货主(码头)实施高质量选船机制,择优选出技术状况好、船员素质高、公司管理规范的船舶承运货物或者在码头装卸作业,降低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第四条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应当有效运行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第五条上海海事局负责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货主(码头)高质量选船机制的统一管理;各分支海事局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货主(码头)高质量选船机制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评估分类第六条上海海事局对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根据其海事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评估分类。第七条船舶
3、海事日常监管情况包括:(一)船舶基本信息(船龄、船型、船舶证书、配员情况、是否为协查船舶、是否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等);(二)船舶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情况;(三)船舶被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情况;(四)船舶接受安全监督的情况(船舶安全缺陷情况、船舶滞留情况等)。第八条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经评估分为“A类”“B类”和“C类”三个等级。船舶评估分类等级有效期限为自评估之日起一年。上海海事局通过“选船信息平台”发布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日常监管情况评估分类结果。第三章选船机制第九条上海海事局鼓励和支持货主(码头)自主建立选船机制,择优选用船舶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第十条货主(码头)建立的选船机制应当
4、包括下列制度和标准:(一)航运公司的准入、退出和日常管理制度;(二)承运船舶的准入、退出和日常管理制度;(三)航运公司准入评估标准;(四)承运船舶准入评估标准。第十一条航运公司准入评估标准应包含以下信息:(一)航运公司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资质情况;(二)航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设置情况;(三)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四)国家有关船舶安全、防污染的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船东对船员的责任险等参保情况。第十二条承运船舶准入评估标准应包含以下信息:(一)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船舶海事日常监管情况;(二)与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机电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航行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信号设备
5、情况;(三)与船舶防污染相关的构造、设备和器材情况;(四)船舶污染物处置情况;(五)与载运的危险货物相关的船舶构造与设备情况。第十三条货主(码头)应组织专家在船舶检验、船舶运营管理、码头作业安全、运输作业监管等方面对建立的选船机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可以按照选船机制开展选船。第十四条选船机制经评估后,货主(码头)应将以下材料报上海海事局:(一)货主(码头)选船管理信息登记表(附表一);(二)货主(码头)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港口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适用时);(四)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制度和标准;(五)货主(码头)建立的选船机制已经评估通过的证明材料;(六)海事管理
6、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四章选船管理第十五条建立选船机制的货主(码头)可以在上海海事局“选船信息平台”登记选船结果,取得选船回执编号。货主(码头)应当对其在“选船信息平台”登记的船舶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注销不再选用的船舶,每年更新一次选船回执编号。第十六条未建立选船机制的货主(码头),可以通过上海海事局“选船信息平台”查询船舶海事日常监管情况,获取选船回执编号。货主(码头蛀当择优选用海事日常监管情况较好的A类或B类船舶。第十七条货主(码头)在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EDl申报手续时应填写选船回执编号。第五章等级调整第十八条经评估为C类的船舶,自评估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通过货主(码头)
7、向上海海事局申请评估救济:(一)船舶安全检查中滞留次数小于等于二次;且(二)船舶行政处罚次数小于等于三次;且(三)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水上交通或污染事故;且(四)未被列为协查船舶;且(五)未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第十九条货主(码头)在需评估救济的船舶靠泊码头前三日内向上海海事局提出“评估救济”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评估救济/复核申请表(附表二);(二)货主(码头)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现场检查报告;(四)海事管理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评估救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第二十条货主(码头)登记的船舶,由货主(码头)对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危险货物适装和适运以及船岸安全检查制度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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