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5《辽宁海事局海上风电交通安全监督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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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海事局海上风电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风电海上交通管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维护海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辽宁海事局管辖海域内从事海上风电规划、立项、施工、运维、弃置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辽宁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辽宁海事局所属各分支海事局依照职责权限,负责海上风电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安全监督管理
2、工作。第四条海上风电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运维单位以及有关船舶、人员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风电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应用,提高海上风电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水平。第二章海上交通条件保障第六条编制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场址选择、海洋水文、工程地质、交通运输中影响安全的因素,合理避让规划或者公布的海上交通功能区,科学确定海上风电选址、布局和安全设施建设。第七条海上风电项目立项前,业主单位应当根据海域通航环境和船舶交通流现状进行通航安全影响分析,分析项目建设和运维对船
3、舶航行、停泊、作业造成的影响,研判通航安全重大风险,确定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第八条海上风电项目的海上风电设施与规划或者公布的海上交通功能区边线的净距不宜小于2海里,海底电缆与规划或者公布的锚地边线的净距不宜小于1海里。第九条海上风电项目的海底电缆应当根据通航安全影响分析合理设计埋深,避免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第十条受海域自然状况、海洋环境保护、军事设施保护等限制,海上风电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单位应当进行专题研究,并采取特殊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一)海上风电设施与规划或者公布的海上交通功能区边线的净距小于2海里;(二)海底电缆与规划或者公布的锚地边线的净距小于1海里;(三)海底电缆穿越除锚地外其
4、他海上交通功能区。第十一条海上风电项目不得损坏或者妨碍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以及周边海域船舶的航行、通信等设备的工作效能。造成损坏或者妨碍的,业主单位应当作出妥善安排。第十二条海上风电项目的布局应当满足施工船舶、运维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第十三条业主单位应当根据海上风电项目对通航安全的影响配备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海上交通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海上风电建设项目概算。第十四条业主单位应当根据海上风电项目位置以及施工船舶、运维船舶的安全要求,统筹考虑施工基地和运维码头。施工基地应当满足施工船舶停泊以及装卸货物的要求,运维码头应当满足运维船舶停
5、泊以及出海人员登离的要求。第十五条海上风电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征求海事管理机构意见,保障通航安全,预留海上搜救通道:(一)项目立项;(二)项目及其周边海域的海洋牧场、海上光伏、海水制氢、海洋文旅等融合项目立项;(三)项目及其周边海域用海审批;(四)项目及其周边海域养殖证核发。第三章施工期间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海上风电项目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施工作业许可证,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地质勘探;(二)构筑、维修、拆除海上风电设施;(三)铺设、检修、拆除海底电缆。海上风电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分支海事局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辽宁海事局或者辽宁海事局指定的分支海事局
6、提出。第十七条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期间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通航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施工船舶、出海人员、作业及其周边海域交通安全,防治施工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有分包情况的,由工程总承包方负责落实施工单位通航安全主体责任。第十八条鼓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与相邻的施工、运维、港口、航运公司等社会力量建立海上搜救队伍,综合运用船舶、航空器等救援力量进行海上搜救。第十九条业主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协议,定期对施工单位监督考核并做好记录,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实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
7、工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使用经核准的且适于航行、停泊、作业的施工船舶在安全作业区进行作业,并及时通报作业进度及计划。安全作业区应当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纳入施工船舶及人员和为施工作业服务的船舶及其人员,定期监督考核并做好记录。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至少包括:(一)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条件;(二)船舶组织和调度制度;(三)船舶定期和航次检查制度;(四)船舶动态和紧急情况报告制度;(五)船舶恶劣天气管理制度;(六)船舶乘载非船员安全管理制度;(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制度;(八)出海人员
8、海上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九)出海人员管理制度;(十)海上应急演练制度。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的内容至少包括:(一)船舶发生碰撞、走锚、失控、火灾、爆炸、沉没等事故或者险情应急预案;(二)船舶恶劣天气防抗应急预案;(三)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四)出海人员落水应急预案;(五)出海人员紧急撤离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内容,每月至少选择一项组织应急演练。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与施工船舶签订海上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其落实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各项要求,至少包括:(一)遵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条件;(二)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和文书;(三)满足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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