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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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加快“数字”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规范和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根据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本省、本市和本县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
2、产生的数据。第四条本县政务数据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享开放、有效应用、安全规范的原则。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全县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县大数据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指导监督等工作。县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政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依法依规登记政务数据目录、采集处理、更新维护政务数据,开展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第八条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开放、利用等环节的全生命
3、周期管理,确保政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可用性。第九条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对政务部门政务数据登记、采集、汇聚、共享、服务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服务监督评价、评估检查政务数据开放开发情况,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县财政局应将政务部门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开放服务等工作的执行情况作为信息化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凡不符合政务数据管理工作要求的部门,不予审批信息化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第十一条市大数据委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本县不建设独立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当迁移到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第
4、二章数据登记汇聚第十二条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在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登记。在政务数据资源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与省、市、县政务数据采集目录相衔接。第十三条政务部门应将自建业务系统接入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按照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向市、县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数据。政务部门应在业务数据生成的同时实时向市、县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数据。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时汇聚的,应确保汇聚期限满足数据共享应用的实际需要,并报县大数据中心备案。第十四条政务部门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暨初步设计阶段
5、需明确本项目相关数据资产;在项目最终验收前需完成相关数据资产的登记汇聚工作,未完成相关工作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第三章数据共享第十五条政务数据以在政务部门之间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数据采用“统一汇聚、按需共享”的模式。本县通过市级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共享全市政务数据以及省级汇聚共享平台发布的上级共享数据。各部门原则上不得绕开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直接共享数据。政务数据共享原则上应当依托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通过系统间技术对接的方式实现,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第十六条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等三种类型。可以提供给本县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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