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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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质量强国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XX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XX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通知(X水监督(2022)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水利水电工程是指水利水电工程、供排水工程及配套工程。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防洪(潮)、排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节水等水利水电
2、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修复、配套)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制度。第四条XX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县水电质监站)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主要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设立现场机构,派驻人员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第六条从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期。合同保修期内,由于承建方责任而产生的质量问题,质量
3、监督机构要继续监督其质量问题的处理。第七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应当根据工程管理权限按照XX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管理制度向相应的水电质监站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一)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条件:工程项目建设已经核准(审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主体工程)、监理单位、施工过程检测单位已确定。(二)水利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分级管理原则,向有关水利工程水电质监站提交监督登记资料,登记资料包括:LXX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表(一式三份);2.工程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扫描件)、资金下达计划等文件(扫描件);3
4、.工程设计说明及总平面布置图(电子版);4.施工合同书、设计合同书、监理合同书、施工质量检测委托合同,以上资料提供扫描件各1份;5.项目法人组建文件(扫描件);6.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第2至第5项资料提交电子版即可。待实行网上登记后,第2至第5项可直接在网上录入或读取,第1项和第6项可在网上填报,导出后签字并盖单位章,由建设单位和水利工程水电质监站归档保存。(三)登记表填报要求1.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于工程开工令签发前将本登记表一式三份提交水电质监站办理登记。2.登记表中所列文件和有关合同要一并报送(其中施工、设计、监理合同只需附专用条款部分),并提供
5、总平面布置图和设计说明书。(四)县水电质监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需严格审查资料:1.对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资料;2对资料齐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返回登记手续一份给建设单位。县水电质监站收到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报告后,应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第八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或完工后未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应按规定办理中止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督相关手续,县水电质监站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质量监督期间不实施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督。(一)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由建
6、设单位向县水电质监站提交中止施工质量监督申请报告,申请办理中止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工程进度及质量保障措施等资料。(二)工程项目完工后未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向县水电质监站提交中止施工质量监督申请报告,申请办理中止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暂缓验收的原因、质量保障措施以及验收合格前不能投入使用的书面承诺等资料。(三)县水电质监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属实的,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书。(四)工程项目恢复质量监督的,由建设单位向县水电质监站提交恢复施工质量监督申请报告,申请办理恢复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7、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五)县水电质监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质量监督。第九条县水电质监站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完整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等级核验,提交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前,水电质监站应当提交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水电质监站未提交结论为合格(含优良)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第十条县水电质监站应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成立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组,制订质量监督计划,具体负责该工程的现场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确定监督采取以抽查
8、为主的监督工作方式。在工程施工中,按批准的质量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工程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一)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二)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验收工作是否及时;2.验收条件是否具备;3.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4.验收程序是否规范;5.验收资料是否齐全;6.验收结论是否明确。(三)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四)县水电质监站应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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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水利水电工程 建设 质量 安全 监督管理 实施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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